多謝主席。本人謹以《2025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匯報法案委員會商議工作的重點。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房屋條例》(第283章)(“《條 例》”)及其附屬法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訂為刑事行為、賦權獲授權人員在指定情況下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身分資料,以及延長檢控某些罪行的時效。《條例草案》亦授權房屋署署長指定若干通知書的格式,用於繳付和追討因違反與屋邨範圍內車輛有關的附例而須繳付的定額罰款。
法案委員會曾舉行兩次會議,並邀請公眾提出書面意見。委員 普遍支持《條例草案》內的建議,同時亦促請政府當局清晰界定“嚴 重濫用公屋”的行為,並加強宣傳教育,以讓租户釋除不必要的疑慮和避免誤墮法網。在執法時,特別是處理涉及長者並非蓄意濫用公 屋的情況之下,當局應該情理兼備。
政府當局回應,租户如分租單位或不居於其單位,並將單位用於貿易或業務用途以牟利,將構成“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當局舉例,在家創作或進行網上工作而非將單位當作店鋪,這些屬於可以容許的情況。房委會在執法的時候會從常理角度出發。在《條例草案》相關條文生效前主動交回單位的濫用公屋租户,當局不會追究擬議新訂罪行的刑責。
政府當局並表示,房委會會就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積極與包 括立法會議員和社區組織等持份者保持交流,確保有關政策能夠與時並進和情理兼備。上訴委員會(房屋)裁定就終止租約提出的上訴個案時,亦會詳細了解房委會及租户的理據。為使公眾更充分了解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房委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會展開 一連串宣傳活動,有關條文亦因而採用較遲的生效日期,即2026年 3月31日。
法案委員會曾研究需否賦權政府當局向租户追討透過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而獲取的金錢利益,以加強阻嚇作用。政府當局表示, 鑒於嚴重濫用公屋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的罪行性質相同,當局 經參考現行《條例》後,建議兩者的罰則一致,即最高罰款50萬元 和監禁1年。當局認為有關罰則可達致足夠的阻嚇作用。同時,如在蒐證時發現租户在富户政策的要求下須繳交額外租金,當局將會向租户追討欠交的租金差額。
法案委員會提出,政府當局須確保房屋署的相關人員有足夠經 驗和訓練,以就擬議新罪行進行刑事調查,並須訂定措施,保障有關人員在執行工作時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委員要求當局訂定執行指引,使獲授權人員可根據具體準則判斷構成合理理由的情況, 以行使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新權力。
政府當局回應,近年為配合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當局已聘請退休警務人員協助調查工作,房屋署人員具備一定的經驗和調 查技巧,跟進涉及刑事檢控的案件。與此同時,房委會會繼續加強對前線人員的培訓,以確保執法的專業性,並就偵查及執法工作向執行人員提供清晰內部指引。如前線人員在執行工作時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房屋署會請警方提供協助。
對於《條例草案》為某些現有罪行及擬議新罪行設定較長的檢控時效的安排,有委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進一步放寬檢控時效,以確保能為日後的調查及檢控工作提供充足時間。政府當局重申,是次修例的目的是增強《條例》的阻嚇力及防止心存僥幸者以身試法, 而並非就以往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追究罪責。當局訂定現時建議的檢控時效時,已考慮《條例》下相關規定的一致性,是恰當的安排; 同時亦符合公眾對當局在合理時間內跟進有關罪行的期望。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政府當局同意動議修正案,除優化及澄清若干條文的具體操作外,亦就詳題及若干其他條文提出文字上的修訂。
代理主席,以下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條例草案》 針對長期存在的公屋濫用問題,加強相關執法安排,以維護公屋資源公平分配,保障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
在現行《條例》下,即使租户嚴重濫用公屋,例如分租單位、 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房委會都只能終止租約,而無法提出檢控。 修例後,嚴重濫用公屋行為會被訂為刑事罪行,最高罰則為50萬元 罰款及監禁1年。《條例草案》有助堵塞法律漏洞,對蓄意濫用資源者形成實質阻嚇作用,預期濫用個案將會大幅減少,同時收回被濫用單位,有助加速單位流轉。
另外,現行檢控時效過短,導致部分濫用個案因取證複雜而無法追究。修例後,非法轉讓及出租等罪行的檢控時效,將會延長至犯罪後的6年內或發現罪行後的1年內。《條例草案》延長檢控時效,令執法部門有合理時間徹查,杜絕違法者藉着以往的程序漏洞而脫罪。
《條例》同時界定清晰罪行範圍,明確定義“嚴重濫用公屋”的 行為,例如分租、商業經營,並排除合理狀況,例如在家工作、商 業登記通訊地址登記等。《條例》清晰列出可以容許的情況,避免過度執法,在執法力和保障公屋住户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另外,《條 例》亦要求前線人員接受專業刑事調查訓練,基於情理兼備原則執行指引,並按常理判斷住户是否持續居於單位,例如查核出入境紀錄、個人物品等。對於長者非蓄意違規等特殊個案,上訴委員會將 綜合考慮濫用公屋行為的具體情況和頻率,減少誤判。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有關“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將會於 明年3月31日生效。政府當局會以公眾教育先行,透過屋邨通告、社交媒體、海報等等渠道,全面教育租户,加強大眾對《條例草案》 的認識,強化阻嚇力。
現時,公屋平均輪候時間長達5.3年,每一宗濫用個案,都是剝 奪基層家庭“上樓”的機會,所以有必要修例,捍衞珍貴的公屋資源,令公屋資源真正聚焦在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身上。配合“舉報濫 用公屋獎”等多項加強防止濫用公屋措施,濫用個案的數字有望持續下降,進一步縮短公屋輪候時間,令社會資源可以更公平地分配。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