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強積金條例》”) 自2000年起實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近年接獲的投訴,主要涉及僱主拖欠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計劃供款及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例如,2014年3月的372宗投訴當中,分別有283宗及136宗涉及該等違規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2009年至今,積金局每年入稟法院向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提出民事申索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成功追討供款的個案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二) 2009年至今,按僱主屬公司或個人劃分,當局向拖欠供款或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提出刑事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被檢控超過一次和被定罪;被定罪僱主被判處的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罰款金額及/或最長、最短及平均的監禁年期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已於2012年修訂《強積金條例》,把僱主未有按法庭判令繳付所拖欠的強積金供款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積金局有否研究自該項法例修訂實施以來,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有否改善;會否研究採取新措施 (例如賦予積金局更大權力、加強檢控力度等),以減少僱主拖欠供款的情況; 有否計劃加重重犯的罰則;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
(一) 根據積金局提供的資料,自 2009-2010 至 2013-2014 財政年度,獲法院判令的民事申索個案的有關資料如下:
財政年度 | 申索個案總數 (宗) | 撇除已終止申索個案的個案數目(1) (宗) | 獲法院判令的個案數目 (宗) | 獲法院判令的比率 | 成功追討欠款的個案數目 (宗) | 成功追討欠款的比率 |
2009-2010 | 924 | 666 | 661 | 99% | 377 | 57% |
2010-2011 | 716 | 477 | 475 | 99% | 288 | 60% |
2011-2012 | 450 | 331 | 330 | 99% | 177 | 53% |
2012-2013 | 360 | 236 | 236 | 100% | 145 | 61% |
2013-2014 | 375 | 231 | 231 | 100% | 132 | 57% |
註 :
(1) 大部分終止申索的個案是因為被告人聆訊前已補交有關欠款、清盤或破產。
(二) 根據積金局提供的資料,自 2009-2010 至 2013-2014 財政年度,有關就拖欠強積金供款及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刑事檢控個案資料如下
僱主 | |
(1) 發出傳票的被告人數目 | 666 |
(2) 被定罪的被告人數目 (1)(2)(3) | 560 |
(3)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最高罰款 | 180,000元 |
(4)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最低罰款 | 1,000元 |
(5)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平均罰款 | 27,035元 |
公司董事 / 管控人員 | |
(1) 發出傳票的被告人數目 | 137 |
(2) 被定罪的被告人數目 (1)(2)(4) | 111 |
(3)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最高罰款 | 90,000元 |
(4)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最低罰款 | 2,000元 |
(5) 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的平均罰款 | 23,440元 |
註 :
(1) 大部分未定罪的個案是由於被告人已結束營業及不知所終、清盤或破產,而被撤回傳票,亦有部分個案仍在等候法庭聆訊。
(2) 期內沒有涉及監禁的裁決。在 2011年 12月,法院判處 1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沒有為該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僱主,履行 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檢控超過一次的僱主為 37 名 。
(4) 被檢控超過一次的公司董事/管控人員為 8 名 。
(三) 政府和積金局一直有因應實際運作經驗及持份者的意見,檢討強積金制度下不同範疇的安排,提出改善方案。自強積金計劃實施以來,立法會已先後通過8條修訂強積金條例草案,當中5條條例草案均有修訂條款,引進不同措施,以加強對違規僱主的阻嚇力。
最近的修訂為就僱主未有按法庭判令繳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行為,訂明罰則,自2012年11月1日實施至今合共有5名僱主及1名公司董事按新罰則被定罪。我們相信有關新罰則對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有阻嚇作用,政府和積金局會繼續監察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提出法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