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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口頭質詢:《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2016.07.06)

問題:
主席,食環署有否為這些活動的臨時牌照申請人提供一份申請須知,詳列各項要求?此外,當局有否定下服務承諾,讓申請人可以更有預算?

答覆:
民政事務局局長:主席,很多主辦單位或承辦商在申請牌照時已很清楚有關程序。事實上,在處理牌照申請的過程中,相關的政府部門都會與主辦單位接觸和溝通,有時候我們會提出一些要求,主辦單位亦會相應改善一些設施。所以,這種制度是一直行之有效的。但是,有 時候關鍵在於提出申請的主辦單位在臨近活動舉行前才搭建臨時建築物。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必須在實地視察已搭建好的建築物時才能作最後解說或提出要求。如果其設施均能夠符合要求,我們必定會按程序辦事,發出臨時牌照;但如果不符合安全標準,我們便不能發出臨時牌照。

陳健波議員問有沒有改善的空間,我們曾考慮可否設一個期限。現行的做法是,如果在戶外搭建表演設施,我們要求最少在42天前提 出申請。我們現在考慮的是,可否在表演開始當天設下一個時限,讓雙方作決定。但這存在一定困難,因為不同的活動和表演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各部門會與業界和主辦單位繼續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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