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謹代表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監警會”) 提交該會於 2009 年成為法定機構後的第七份工作報告。這份工作報告涵蓋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財政年度。
在 2015-2016 年度,監警會審核及通過了 1 784 宗投訴警察個案的調查結果,涉及 3 360 項指控,較上一年度分別減少 20.4%和 17.8%。在這財政年度獲得通過的指控中,佔最多數的是 “疏忽職守”、 “行為不當 /態度欠佳 /粗言穢語” 和 “毆打” 等。這 3 類指控佔 2015-2016 年度指控總數的 88.7%。
在 2015-2016 年度通過的指控中,需要展開全面調查的有 1 206 項,當中有 81 項被列為 “獲證明屬實”;60 項被列為 “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22 項被列為 “無法完全證明屬實”;523 項被列為 “無法證實”;469 項被列為 “並無過錯”,以及 51 項被列為 “虛假不確”。上 述數字包括了 132 項經監警會提出質詢後,警方同意我們的意見並更改最初調查結果的指控。在 2015-2016 年度,監警會就通過的個案提 出 793 項質詢或建議,當中有 381 項獲警方接納。
在觀察員計劃下,2015-2016 年度共進行了 1 704 次觀察,包括觀察會面工作和收集證據工作,佔整體投訴警察課給予的觀察通知的 88.4%。在報告期內,監警會共會見了 2 位人士,就調查報告的事宜作出澄清。
監警會除了監察投訴警察課的投訴調查外,亦致力就公眾關注的議題加強與警方及持份者的聯繫。監警會希望透過聯繫社會各界持份者,增加公眾對本會職能的認識。
主席,藉着這次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的機會,我謹代表監警會感謝各位議員及其他持份者對本會工作的支持。
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