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席,據報,近年有一些醫生應求診者的要求,在他們沒有生病的情況下向他們簽發病假證明書 (俗稱“病假紙”) 或簽發超出實際需要的病假日的病假紙。然而,香港醫務委員會 (“醫委會”) 往往難以搜集到足夠證據證明濫發病假紙的情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醫委會應與警方合作,把懷疑濫發病假紙的嚴重個案交由警方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警方有否就懷疑濫發病假紙的個案展開調查;若有,個案的數目,以及當中因未有足夠證據而沒有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被定罪的醫生及求診者受到的懲罰一般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名醫生遭醫委會從醫生名冊中除名;
(二) 目前警方有否就醫生濫發病假紙的投訴個案進行搜證;若有,有否遇到困難;若有,詳情為何;
(三) 過去5年,警方有否派遣警務人員喬裝求診者收集證據;若有,行動次數為何;若否,警方有否其他方法搜證;若有,詳情為何;
(四) 鑒於有部分私家診所 (特別是中醫診所) 目前仍以人手紀錄病人的病歷,以致翻查有關醫生發出病假紙的紀錄費時失事,當局是否掌握現時私家診所以電腦儲存病人病歷的情況;當局有否措施鼓勵醫生全面以電腦儲存病人病歷 (包括向病人簽發病假紙的紀錄);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是否知悉醫委會近年有否推行措施,加強醫生的專業操守;若有,詳情為何;及
(六) 是否知悉醫委會會否考慮加重對濫發病假紙的醫生的懲罰,以提高阻嚇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主席,
(一) 至 (三)
濫發病假紙的行為可能會觸犯行騙及串謀詐騙等刑事罪 行。警方沒有就濫發病假紙的個案備存分項統計數字。如警方發現任何涉及刑事成分的行為,定會依法跟進調查。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四) 本港註冊醫生在執業時須遵守香港醫務委員會 (“醫委會”) 所頒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根據該守則,醫生有責任備存有系統、真實、充分、清晰及能反映當時情況的醫療紀錄,而醫療紀錄是指醫生就病人的病歷、體格檢驗結果、化驗、治療和臨床進展等資料而備存的正式文件。醫療紀錄可以是手寫、印製或以電子方式製備的紀錄。守則並無規管私家醫生如何儲存病人的病歷。
(五) 及 (六)
醫委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及《醫生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的規定,處理投訴註冊醫生的個案。醫委會在收到涉及專業行為或操守失當的投訴或註冊醫生被裁定犯了任何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資料後,會根據上述條例作出處理。若在處理投訴個案期間懷疑個案涉及刑事成分,醫委會將轉介有關個案至相關執法部門跟進。
醫委會所頒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為醫生在簽發病假證明書方面提供了一般指引。守則訂明醫生必須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診症服務後,才可發出病假證明書。診症日期及發出日期必須在證明書上如實記錄,包括發給追認病假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內容必須具備毋庸置疑的真確性,醫生不能在當中加入未經適當步驟核實的內容。醫生如以專業身份發出載有失實或誤導聲明或其他不當的證明書或類似文件,將會面對紀律處分程序。
在過去5年 (2009年至2013年),有兩名醫生因發出有誤導成分/虛假的醫生證明書而經醫委會調查及聆訊後被定罪及在醫生名冊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