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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補充質詢:《金管局高層在離開金管局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2010.11.17)

陳健波議員:我想問司長,除了通知期及管制期外,政府有甚麼法例或措施確保金管局的高層員工在離開了金管局後, 到新的機構工作時,不會利用他們從前在金管局擔任高層職位時所取得的資訊,幫助新機構做生意呢?

財政司司長:主席,我剛才已稍稍提到,金管局有完善的內部管控及申報程序, 幫助員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陳議員的補充質詢是, 例如在金管局從事銀行監管工作的員工,他們在進行監管工作時會得到一些敏感資料,但他們是受《銀行業條例》的保密條文嚴格監管的。該條例的第120條規定,“對於在根據該條例行使任何職能時獲悉與任何人的事務有關的一切事宜,均須保密與協助保密”, 另外還有其他規定。這些保密條文適用於金管局全體員工,無論他們屬任何職級,並且在有關員工離開金管局後,亦會無限期、永久適用。凡有違這項條文,可被判刑事處分,有可能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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