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1@4x

議會工作

立法會補充質詢:《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2009.06.24)

陳健波議員:現時最大的問題是有很多人販賣市民的電話名單,令市民受到不必要的滋擾。我想問政府會如何打擊這些活動,包括在打擊這類網上銷售名單的活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主席,《條例》中已經有條文對這類資訊的收集作出管制,《條例》第15、16及17條指出,如果是關乎地址的軟件及有關清單的收集,首先,供應有關軟件或清單,以及使用或獲取軟件或清單, 都是違法的。所以,《條例》對這方面已有管制。

此外,在私隱方面,《私隱條例》的第一項及第三項原則明確指出⎯⎯ 第一項原則是, 在切實可行的步驟下,在搜集之前,資料使用人要跟資料當事人披露收集這方面的目的;第三項原則是,如果收集的目的有所轉變或不同,亦要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如果售賣個人資料並不屬於原來收集的目的,即違反《私隱條例》的第三項原則,一經定罪,可以達第5級罰款,最高罰款5萬元或監禁兩年,如果情況持續,每天罰款是1,000元。 主席:你補充質詢哪部分未獲答覆?

陳健波議員:局長沒有回答政府會否主動“放蛇”,以打擊公然在網上兜售的活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主席,這是執法部門的工作,我手邊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相信有效執法要因應這兩項條例在這方面所進行的打擊工作。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