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席,政府統計處於去年 11 月公布的《2016 年中期人口統計主要結果》顯示,全港 343 萬名僱員 (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 當中,有 382 000 人 (即 11.1%) 每周工作 60 小時或以上,更有約 32 000 人 (即 0.9%) 每周工作 75 小時或以上。有在職人士表示,工時過長導致僱員的工作與生活不平衡,亦容易引發各種職業病,甚至有僱員懷疑因工作操勞過度而猝死 (俗稱 “過勞死”) 的個案。另一方面, 據報有不少亞洲國家及地區 (例如日本及台灣) 已制訂 “過勞死” 或 “過勞” 的定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 5 年有多少宗 “過勞死” 的懷疑個案;
(二) 會否研究制訂 “過勞死” 的定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 原因為何;
(三) 鑒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去年 6 月 13 日的會議上, 同意採用適當的配套措施,以推行標準工時委員會在其報告所提建議,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四) 會否研究成立專項基金,以資助企業推行旨在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措施,例如給予僱員額外有薪假期、締造家庭 友善的工作環境,以及建立多元化的僱傭溝通管道;如會, 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主席,就議員的質詢,我現答覆如下:
(一) 及 (二)
根據勞工處所掌握的資料,國際勞工組織沒有就因工作過勞而猝死發出定義和指引,國際上在這方面亦沒有一套公認準則,而絕大部分國家或地方並沒有循僱員補償角度訂立類似定義。香港亦沒有就 “過勞死” 制訂定義,我們因此沒有相關個案的統計數字。
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 已訂明,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包括在工作期間因工作意外導致突然死亡,其僱主須根據該條例負起補償的責任。
在工作期間非因工作意外而突然死亡的個案,涉及複雜的成因,亦可由多種因素引致,包括個人身體狀況、家族遺傳、飲食或生活習慣、工作性質和環境等。如何釐定工作量或工作壓力有否導致僱員在工作期間突然死亡,是非常困難及複雜的課題。
政府已就這類個案與工作情況的關係進行研究,並已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於 2018 年第一季開始進行有關研究,政府會視乎研究結果考慮下一步的工作,包括應否為 “過勞死” 作出定義。
(三) 上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 2017 年 6 月 13 日接納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報告及建議,作為日後制訂工時政策的整體框架的基礎,以及同意採用適當的配套措施,以推行有關建議。我們明白社會各界對上屆政府就工時課題提出的立法方案有不同看法,並會繼續聽取各界的意見,以尋求改善工時政策的可行方案。
現時,勞工處正透過其行業性三方小組,開展為 11 個行業制訂行業性工時指引的工作,以提供建議的工時安排、超 時工作補償方法和良好的工時管理措施,供僱主參考及採用,以改善僱員的工時安排。
(四) 政府一直積極鼓勵僱主採納以僱員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及實施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以協助僱員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由於家庭友善僱傭措施的範圍相當廣泛,企業的業務需要及運作情況各有不同,而不同員工的家庭需要亦有差異,因此應由個別僱主在考慮本身情況及員工的意向後,自行決定採納哪些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例如訂立靈活的工作安排、配合員工家庭需要給予特別假期和提供生活上的支援,協助僱員應付人生不同階段的責任和需要,以 符合機構和員工的最佳利益。有鑒於此,政府目前沒有計劃成立有關的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