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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列入特定保險產品》(2009.07.08)

以下為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保險業界一直希望政府將特定的保險產品(例如投資相連或有儲蓄成分的產品)列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獲許投資資產,既讓參與計劃的人士有更多可靠及穩健的投資選擇,亦可吸引長線資金流進本港。本人曾代表業界先後向財政司司長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提出上述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將特定保險產品列為獲許投資資產?若否,原因為何?若會,預計何時可以實施,以及保險公司申請將其保險產品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須符合的資格及依循的程序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2003年10月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讓合資格的海外投資者無須開設或營辦業務也可申請移居來港。計劃下獲許投資的資產包括房地產、股票、債券、存款證、後償債項及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最近,經與業界進一步商討及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後,政府同意如果與投資相連的保險產品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集體投資計劃”類別,並符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中的有關要求,保險公司可據此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將產品納為獲許投資資產。在7月開始遞交的申請,均會以此原則作考慮。

上述的申請資格和程序與現行的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基金)一致, 包括產品須符合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相關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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