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1@4x

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為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提供援助》(2020.07.15)

問題:
主席,由社會福利署 (“社署”) 負責執行的交通意外 傷亡援助計劃 (“援助計劃”),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受養人迅速提供按前者的傷亡情況計算的經濟援助。據報,有一些遭遇交通意外但沒有受傷的人士,藉假裝身體不適取得放取不少於 3 天病假的醫生證明書,藉以向援助計劃提出申請。此外,有保險業人士反映,有懷疑從事包攬訴訟的組織派人在社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的辦事處外,遊說援助計劃的申請人把其個案交給該等組織指定的律師處 理,並安排他們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訴訟申索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 5 年,社署在援助計劃下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以及發放援助金的總額;該等個案當中,申請人為職業司機的個案的相關數字和援助金總額為何;

(二) 過去 5 年,援助計劃申請人因涉嫌騙取援助金而被檢控的 人數及所涉款項總額;該等人士當中,屬職業司機的人數為何;

(三) 會否檢討援助計劃的申請條件是否過於寬鬆 (例如不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不論交通意外責任誰屬),致使不法之徒有機可乘,騙取援助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 為何;及

(四) 過去 5 年,當局有否就涉及交通意外的懷疑包攬訴訟個案展開調查;若有,有關個案的數目為何;有何措施杜絕該 等不法行為?

答覆: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主席,”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計劃”) 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第 229 章) 實施,並由社會福利署 (“社 署”) 負責執行。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士 (包括行人和司機) 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 (如受害人因傷死亡) 迅速提供經濟援 助,而無須通過經濟審查或考慮有關交通意外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意外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就議員的質詢,經諮詢相關負責政策局/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 過去 5 年,計劃的申請個案數目、獲批個案數目及發放援助金總額如下:

社署沒有按申請人的職業備存個案的統計數字。

(二) 過 去 5 年,有一宗因涉嫌欺詐援助金而被警方檢控的個案。由於有關申請人撤回申請,社署未曾批發援助金。

(三) 計劃是一項社會福利措施,目的是向因道路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 (如受害人因傷死亡) 提供迅速的經濟援助。為了防止濫用及欺詐,申領援助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i) 有關意外事件須已向警方報案,並由警方界定該宗意外為道路交通意外;及

(ii) 受害人須因該宗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傷者須獲註冊醫生證明其傷勢須留院治療不少於 3 天或獲發不少於 3 天的病假證明。

社署職員在考慮申請時會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以確保 援助金發放予合資格的人士。社署會與警務處、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及衞生署保持緊密聯繫和合作,仔細審核可疑的交通意外、病假證明書及醫療報告,並會按情況將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書及報告轉交醫管局或衞 生署重新評 估,以及將涉嫌欺詐的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社署在處理申請時會向申請人清楚說明騙取援助金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會喪失領取援助金的資格外,亦可能會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210 章) 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 14 年。

(四) 意外受傷者如欲追究法律責任,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或向香港律師會或法律援助署、勞工處及社署等相關政府部 門求助。助訟及包攬訴訟均屬普通法罪行,可處以罰款及最高監禁 7 年。警方如知悉有懷疑助訟或包攬訴訟的情況或接到相關舉報,會作出全面及專業的調查。警方沒有備 存涉及交通意外的懷疑包攬訴訟個案的數字。另外,政府一直透過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及聲帶推行公眾教 育,加強市民大眾對有關不法行為的防範意識。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