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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索償》

以下為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政府不須為其車輛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現時政府自行承擔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的賠償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政府車輛的總數及類別為何;及

(二)過去五年,每年政府就涉及政府車輛的交通意外索償個案作出的第三者賠償(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物損毀賠償)總額及沒有作出賠償的個案數字和原因,以及處理該等索償個案涉及的行政費用和政府官員的薪酬開支?

答覆:

(一)截至二○○九年十二月底,政府車輛的總數以及按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臚列如下:

巴士 539

汽車 1,245

越野車 182

電單車 561

貨車 362

客/貨車 1,688

特別用途車輛 1,766

總數 6,343

(二)就政府車輛涉及交通意外並牽涉第三者的個案來說,過去五年(即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每年就人身傷亡和財物損毀所支付的賠償總額如下:

2005年 600萬元

2006年 656萬元

2007年566萬元

2008年 485萬元

2009年 373萬元

至於政府沒有作出賠償的個案有49宗,有關原因概列如下:

*索償人只呈交了初步索償申請,隨後便撤回有關申請。

*索償人提出申索時,有關申索已喪失時效(即有關申索是在可採取法律行動的時限屆滿後才提出),政府當局因此拒絕有關申索。

*有關索償涉及的財物損毀是由政府以外的人士(即第三者)的過失造成,政府並無法律責任要作出賠償或政府有權獲得第三者作出的全面彌償。

*政府當局就有關索償的責任問題提出爭議,有關索償申請最終被法院駁回。

*政府當局拒絕對有關索償負責,其後索償人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或程序。政府部門處理有關涉及政府車輛交通意外的索償個案,屬有關部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所需資源由部門的現行撥款支付,而部門亦沒有就涉及的行政費用作出分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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