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席,現時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除了重要或涉及艱深法律論點的案件外,大部分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轄下的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該職系的最低入職資格是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考取5科第3級或同等成績,或大學入學試及格,或具同等學歷。每名法 庭檢控主任入職後須修讀為期 9個月的全職訓練課程,學習訟辯技巧、舉證規則、刑事法和法庭程序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新聘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及學歷分布,以及當中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為何;現時各職級的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學歷分布、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及離職率分別為何;
(二) 有否計劃於未來3年招聘法庭檢控主任;若有計劃,會否提高該職系的最低入職資格至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 (例如法律專業學位 )、加強在職培訓,以及採取更嚴格的考核制度;若會,詳情為何;
(三) 對於在裁判法院審理而辯方由具豐富訟辯經驗的資深大律師作法律代表的案件,當局現時有否機制確保該等案件在控辯雙方實力相若的情況下審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措施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達到處理有關案件所需的專業水平;及
(四) 現時有否機制處理市民就法庭檢控主任表現所作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改派另一法庭檢控主任處理有關案件的安排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有關機制,以確保法庭檢控主任的表現受到公眾適當的監察?
答覆:
律政司司長:主席,
(一) 最近10年期間,本司曾於2008年進行了一次法庭檢控主任的招聘,共聘請了13位法庭檢控主任。其中,有1位在入職時已具正式的法律專業資格、5位已取得法學士或同等學位學歷,而另外7位有其他碩士/學士等學歷。
截至目前,本司現時共有80名法庭檢控主任,各職級的人數、學歷分布及具相關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數表列如下:
在過去10年期間,共有31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離職 (包括8位於2008年招聘的人員),平均每年約有3人。
(二) 具備法律專業資格並非受聘法庭檢控主任職級的基本條件,但有部分人員在加入職系時已持有法律專業資格,而部分人員則在入職後在管方不同形式的支持下取得有關資格。
律政司招聘法庭檢控主任的現行做法,是修讀不同學科的人士均可應徵,受聘者加入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後,律政司會為他們提供所需的訓練及發展機會。這個具彈性的做法可讓該職系在更廣層面招攬人才,並可維持該職系的競爭優勢,因此我們認為現時並無實際需要改變入職學歷要求。另一方面,管方現正研究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長遠發展,以及如何改進在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以期提升在裁判法院檢控工作的專業水平和效率,並整體提高我們的檢控質素。律政司司長與刑事檢控專員曾與法庭檢控主任會面,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和聽取他們對職系未來發展的意見。此外,我們亦正在這方面再深入研究,以制訂適當長遠計劃。因此,我們在現階段並沒有招聘法庭檢控主任的計劃。
儘管如此,我們會繼續致力鼓勵法庭檢控主任修取法律專業資格和尋求職業發展。在有需要時,我們亦會繼續委託外判律師負責檢控工作。
(三) 按現行的安排,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大部分相對簡單。
當執法機關就將於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時,如有關案件性質複雜,或預期會在法院法律程序中涉及較繁複的法律議題,則提供法律指引的律師會在指引中建議案件交由律師檢控 (包括司內或外判的律師 )。駐法院負責分派案件的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會留意相關指示,並在答辯程序後把案件提交律政司以指派律師負責案件的檢控。
至於由執法機關直接送交法院審理而沒有事先尋求刑事檢控科提供法律指引的案件,各裁判法院負責分派案件的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亦會先審視每宗案件,方交由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處理。假如發現案件案情複雜、性質敏感或辯方律師相當資深,因而認為案件應由司內或外判的律師處理,有關的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會通報刑事檢控科總辦事處,以便安排律師處理案件。
除以上的安排外,檢控主任在進行檢控時如有疑問,亦會立即向較高級的檢控主任職系人員或刑事檢控科總辦事處的律師匯報及尋求指示或法律意見,以確保有關案件得到適當處理。
(四) 律政司非常注重檢控人員 (包括律師及檢控主任) 的專業質素。除了為檢控人員提供持續進修培訓外,刑事檢控專員辦公室轄下亦設有投訴組及意見組,處理公眾的投訴,當中包括針對檢控人員表現的投訴。有關投訴會由一名高級檢控官處理,該人員會仔細審視有關投訴,並會參考有關案件的資料,包括案件紀錄和案件報告,有需要時亦會參閱法庭謄本,以便作出適當評估。處理投訴人員就有關投訴作出評估及建議後,會由首長級人員批核,方會回覆投訴人。如有關案件的審訊仍未完成,而又確實有實際需要,我們亦不排除安排較高級的檢控主任職系人員或律師從旁協助。為確保檢控有關案件的連貫性,我們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例如原有的檢控人員抱恙 ),方會考慮更換檢控人員。此外,在出現特殊的法律問題時,我們亦會考慮安排額外律師出庭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