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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務處的相互通報機制》(2014.02.26)

問題:
主席,香港警務處的資料顯示,2012年有1 341名內地旅客因涉嫌在港犯罪而被捕,較2011年上升11.2%。根據內地與香港設立的相互通報機制,香港警方會將涉嫌在港犯罪而被刑事檢控或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地旅客資料,按時送交內地公安機關跟進,而有關人士在2至5年內不會獲發證件來港 (下稱“不獲發證年期”)。就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通報機制的具體運作情況;

(二) 過去10年,每年當局就多少名內地旅客向內地公安機關作出通報,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類別及不獲發證年期列出分項數字;

(三) 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向不獲發證年期已屆滿的內地人士發出證件來港;過去3年,再度獲發證件來港的人士當中有否再次在港犯罪;若有,詳細數字 為何;及

(四) 過去3年,有否詳細研究內地旅客在港犯罪的情況,以及會否與內地當局檢討目前通報機制的運作 (包括研究延長不獲發證年期或永久不向該等人士發出證件來港等);若會, 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保安局局長:主席,根據香港警務處的數據,2011年至2013年內地旅客在香港觸犯刑事罪行被警方拘捕的人數分別為1 207、1 341及1 342 人。同期內地旅客來港整體人次為2 788萬、3 466萬及4 047萬人次, 每 10萬內地訪客人次觸犯刑事罪行人數由 2011年的 4.3人,下降至 2012年的 3.9人和 2013年的 3.3人,較其他訪客或整體訪客的犯罪水平 (1)為低。

就質詢的4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按特區政府與內地公安機關制訂的通報機制,入境事務處 (“入境處 ”) 會定期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提供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內地人士的資料,以便有關當局加強審批這些人士再次來港的申請。涉及的違法行為包括非法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管有或使用偽造證件、提供虛假聲明、 從事性工作,以及其他可被判監禁兩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內地當局視乎情況,一般在2至5年內都不會簽發赴港簽注及旅行證件給予有關人士,以防止他們再次在港從事違法活動。

(二) 按通報機制,入境處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通報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內地人士的人數表列如下:

(1) 以 每 10萬訪客人次觸犯刑事罪行人數來計,其他訪客人數為 2011年 9.6人、2012年 9.5 人 和 2013年 10.6人,整體訪客則為 2011年 6.1人 、 2012年 5.5人 和 2013年 5.2人 。

入境處沒有備存涉嫌干犯罪行類別及不獲發證年期的資料。

(三)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 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 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有關受理、審批及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以及相關赴港簽注予內地居民的事宜,均由內地公安機關按內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規辦理。

在2005年或以後曾在本港被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的內地訪客中,於2011年至2013年期間再被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的人數列於下表。有關數字並無區分有關人士在定罪之間曾否離港,並按最後一次定罪的罪行類別作劃分。

(四) 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會就通報機制,不時交換意見,並就有關機制適時作出檢討及與內地保持溝通,確保機制行之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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