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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僱員補償條例的執法工作》(2012.02.01)

陳健波議員就僱員補償條例的執法工作提出質詢: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條例》),現時所有僱主都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勞保),而勞工處於2010年就1 294宗未有為僱員投購勞保的個案向有關僱主作出檢控,檢控數字為近六年新高。此外,據報近年法庭對違反《條例》人士的判刑亦越來越重,在過去數年,有兩名僱主因違例分別被判監禁七天和十四天,也有數名僱主被判緩刑監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報道指,有多個高危工種的勞保 索償風險原已較其他行業高,加上部分僱主抱著不會全部僱員同時發生意外的心態只為小部分僱員投保,令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遠低於有關僱主按相關風險而應繳付 的保費,意外發生後亦要面對巨額索償;由於保費是按行業整體的情況調整,導致這些工種的整體保費水平近期大幅飆升,對合規僱主和最終承擔服務或成品價格的市民並不公平,當局會否就此勸諭僱主投保時據實填報薪金資料及研究規定核數師在報告列明公司的薪金支出與投保時申報的薪金是否相符;

(二) 鑑於有報道指,近年透過索償代理及包攬訴訟詐騙保險賠償的活動越趨猖獗,令保險業經營勞保業務時損失慘重,以及有關行業投保出現困難;而統計顯示保險業收 到的工傷索償個案中,涉及長達半年以上的病假證明書於2006年只有1 400多宗,到2010年已升至超過2 200宗,五年升幅高達6成,當局有否就公立醫院近年發放長期病假證明書數字不斷上升的趨勢研究其原因及解決方法;及

(三)鑑於有報道 指,有僱主強迫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假自僱」)或升格成為董事(「假董事」)以逃避購買勞保,雖然薪酬及待遇與其原來受聘為僱員的身份無異,但由於雙方再 沒有僱傭關係,一旦僱員因工受傷,或因傷未能工作,便不會得到任何勞工應有的保障及賠償,更加不會獲得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當局去年共接獲多少宗涉及「假自 僱」及「假董事」的投訴,有多少宗個案的涉案人士被檢控?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就陳健波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如僱主違反規定,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勞工處的勞工督察巡查各行各業的工作場所及進行針對性的執法行動,查察僱主有否遵守《條例》的規定。

除積極巡查和嚴厲執法外,勞工處一直透過大眾媒體和推廣活動,提醒僱主必須依法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並要求僱主在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時應確保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所有僱員,及向保險承保人就僱員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

勞工處亦已設立投訴熱線,讓僱員舉報涉嫌違反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規定的僱主。勞工處在收到投訴時,會從速作出調查。

(二)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是提供公營醫院服務的法定機構。作為公營機構,醫管局一直為病人提供所需的醫療服務及治療。醫管局的醫生基於每名病人個別的臨床情況,根據其專業判斷作醫療評估及簽發病假證明。

(三) 僱主不能憑藉把僱員列作自僱人士而逃避其在《條例》下所應履行的責任。即使僱主透過與僱員訂立承判商合約,企圖把僱員的身分改為「自僱人士」,如雙方在本 質上仍然是僱傭關係,則僱主仍須支付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的補償,及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等法定責任。如僱主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一旦其僱 員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仍須要自行承擔補償責任。

在2011年,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共接獲35宗涉及自僱人士身份糾紛的個案,並沒有收 到涉及「假董事」的投訴。在這些個案當中,勞工處已就五宗涉嫌違反《條例》的規定沒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僱主提出檢控,當中三宗個案成功檢控僱主,一宗個案被撤銷,餘下一宗個案的聆訊尚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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