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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健身中心的不良營銷手法》(2016.07.13)

問題:
主席,據報,當局不時接獲市民對健身中心的投訴,包括以高壓手段推銷會籍或健身服務長期合約。早前有調查發現,逾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曾被健身中心職員游說購買會籍,而當中近六成半曾被該等職員施壓,因而感到不愉快、難堪甚或受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生效以來,當局接獲多少宗 有關健身中心以不良營銷手法推銷服務的投訴,以及向健身中心或相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及所引用的罪行條文為何;有否進行宣傳及教育工作,向健身中心職員講解該條例的內容及作出違例行為須負上的刑事責任;若有, 已舉辦的講座或活動的次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檢討上述條例能否有效杜絕健身中心職員採用不良營銷手法,以及減低他們犯法的機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加強規管健身中心,例如成立監管機構,負責實施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的發牌制度,並規管他們採用的營銷手法,以增加健身中心服務的透明度、專業性及聲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計劃加強向市民宣傳,在遭到健身中心職員以不良營銷手法游說購買服務時,應如何應對;會否加強向市民推廣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健身室,以及為該等健身室增添健身器材,以吸引市民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主席,立法會在2012年7月通過《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 362章) (“《條例》”) 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 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例商戶可被判處最高監禁5年及罰款50萬元。經修訂的《條例》自2013年7月生效以來,香港海關 (“海關”) 一直三管齊下執行條例,包括向商戶進行合規推廣; 積極處理投訴並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向消費者進行宣傳教育。

就質詢的3部分,經諮詢民政事務局及海關,謹答覆如下:

(一) 由2013年7月起,截至今年6月底,海關共接獲519宗涉及“健身及瑜伽服務”的投訴,加上主動調查的個案,共開立了58 宗調查個案。調查個案之中,海關就6宗懷疑違反《條例》 第 13F條“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個案拘捕共 35人並仍然 跟進中,另就24宗個案發出勸諭信。其餘28宗個案經調查後因未有足夠證據而已予結案。另外,近日海關收到 200 多宗涉及一間連鎖健身中心暫停營業的投訴,海關正積極處理這些投訴個案,如懷疑有涉及違反《條例》的情況,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因應有關個案,海關在7月11日拘捕兩名該連鎖健身中心的人員,被捕人士現正保釋候查。

同時,海關致力向健身業進行合規推廣。海關分別於 2013 年7月和2015年11月舉辦研討會,共有約600名業界人士參加。海關另於今年5月與數間大規模健身中心管理層舉行會議,提醒商戶遵守法例。此外,海關亦已定於7月底為健身業界人士舉辦研討會,加強業界前線員工及管理層對《條例》的認識。

(二) 經修訂的《條例》從源頭打擊不良商戶 (包括健身業的商戶),執法機關持續透過合規推廣、積極執法和宣傳教育三 管齊下執行條例,既可對不良商戶產生警示及阻嚇作用, 也可有效加強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意識。政府會不斷觀察《條例》打擊各種不良營商手法的成效,以及繼續和各個業界保持聯繫,鼓勵良好營商手法。

至於規管健身教練方面,中國香港體適能總會是推廣本港健身活動及訓練導師的體育總會。該會為健身教練提供多種訓練課程包括健體舞、器械健體、水中健體、老人健體及伸展訓練,以提升其專業水平。目前有超過1 000名教練考獲該會的相關健體教練證書。該會亦設有教練名冊,供有興趣的市民參考。

(三) 消費者購買商戶會籍一般屬預繳式消費,而商戶一般會願意為預繳的消費者提供價格優惠或折扣。一如其他消費交 易,消費者除了考慮商戶提供的優惠,亦應同時審慎考慮自己的需要、有關的條款和細則及個中風險。消費者委員會繼續透過宣傳和教育,鼓勵精明消費。消費者如就交易有疑問,便應向商戶查詢,或拒絕交易。交易後如感覺受屈,可向有關方面求助。

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 在全港管理的健身室共有73個,凡年滿15歲或以上並具備相關資歷的人士,均可申請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的使用者,自行租用設施。當局有向市民宣傳康文署的健身室,而健身室廣受歡迎, 2015 年的使用人次超過 447萬。康文署會不時更新健身室的設施,配合使用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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