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席,看回錄影帶,我覺得這次事件最教人震驚的,是我們遇上了一個“裏應外合”的情況。以往即使某些激進議員做出激進 行為,相信大家都不以為然,但這次卻有一些溫和的議員及議員助理參與行動,例如有人用輪椅撞擊立法會其中一扇門,亦有些議員在互聯網上發布資料,教導他人怎樣做和如何進攻立法會。此外,亦看到很多年輕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已經被多方錄影下來,而他們的行為或會觸犯法例,對他們的前途的影響是很大的。
我想問保安局有否辦法或多些渠道令市民明白,年輕人即使做一 些他們認為是正義的事情,但只要是違反香港的法律,其實亦會影響終生,影響他們將來的前途,特別是一些衝擊立法會的行為,例如移動“鐵馬”、提供工具或衝向警衞等。我希望局長說明他們的刑責為何。
答覆:
保安局局長︰主席,多謝陳議員的提問。市民在參與大型的公眾活動期間,如果有一些激烈的衝擊行為,他們會因而觸犯了甚麼法例,很視乎當時的實際行為而定。單純從畫面看到,當時有人以武力衝擊、 撬開一些門,而香港法律是保障財產的,所以有關人士可能觸犯的罪 行是包括了刑事毀壞。
其次,根據《公安條例》,任何超過50人的集會均應向警方作出通知,一個未作出通知而舉行的集會,按照《公安條例》的規定,是屬於違反法例的行為。
此外,因為立法會範圍是受《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 條例》所規管和保障,所以任何妨礙或襲擊立法會人士執行職務的行為,當然都屬於犯法,而且涉事者可以被判監禁12個月。
就這一系列的罪行而言,如果要把所有可能的罪行都羅列出來,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以一些個人行為為例,警方根據法例執法的時候,假如有人製造妨礙甚至襲擊警察的話,當然亦會觸犯阻差辦公及襲擊警察等罪行。每個罪行可能被判處的罰則都有不同,而根據《公安條例》的規定,有些罪行可能被判監禁長達5年,更嚴重的罪行可以被判更長期的監禁。
所以,我必須說明,最重要的是不要犯法,以一種和平和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在犯法之後,無論法庭的判決為何,也很可能會留有“案底”。誠然,如果只是涉及一些輕微的罪行,判監不超過 3 個月、罰款不超過1萬元,很可能也會有 spent conviction,即是在3年 之後,可以在一般情況下不提出有關的犯罪紀錄。但是,當申請移民或從事專業工作的時候,有關方面很可能會考慮申請人以往曾干犯的事情。所以,我再次忠告所有市民,我們絕對歡迎所有香港市民使用自己的法律權利表達意見,但必須守法及和平,否則他們的法律責任和將來的刑事紀錄將會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