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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口頭質詢:《車輛購備第三保》(2010.03.03)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在三月三日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健波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汽車保險局(下稱保險局)的統計數字,由二○○四年至二○○八年,共有82宗索償個案因有關車輛沒有購備第三者風險保險(下稱第三保),而須由保險局向受害人支付合共超過8,400萬元的賠償金。有業內人士表示,由於現時賠償金是從第三保保費的徵費收取,因此造成有購買第三保的車主津貼沒有購買第三保的車主。他們亦認為,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揭發沒有購備第三保的車輛數目只佔現時沒有購備第三保的車輛的少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因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沒有根據現有法例購備第三保的車輛而被檢控的車主人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

(二)警方在調查涉及沒有購備第三保車輛的交通意外時,有否暸解過該等車主沒有購買第三保的原因,以及當局在過去兩年有沒有評估現有法例對該等人士的刑罰是否具足夠的阻嚇作用;及

(三)政府有何新措施確保車主會依法例購買第三保?

答覆: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購備有效的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下稱第三保),否則屬違法,可被處罰款$10,000及監禁十二個月。在過去五年,被控觸犯有關罪行的車主或司機的案件,每年為約四百多宗至六百多宗不等。二○○五年的數字為691宗,二○○六年為628宗,二○○七年為653宗,二○○八年為507宗,二○○九年為422宗。至於量刑方面,個案罰款由$300元至$10,000元、監禁四星期至六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二至二十四個月。

(二)過去五年的檢控數字顯示,在近年,涉及沒有購備第三保的案件有下降趨勢,由二○○五年的691宗,下降至二○○九年的422宗。若比較全港約60萬部車輛,或170萬持有駕駛執照的司機,沒有購備第三保相關罪行而被檢控的人數,實屬極少數。數字顯示絕大部分的車主均有守法購買第三保。部分車主可能因疏忽而沒有購買第三保,在這情況下,他們的汽車牌照一般亦已過期;另外,有些車主則可能已被停牌或再沒有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而同時未有購備第三保。此外,警方在調查交通意外、不涉及定額罰款的交通罪行或一些刑事罪行(例如偷車)時,會同時跟進有關車輛是否有購備第三保。如有足夠證據,警方會提出檢控。

(三)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購備有效的第三保,否則屬違法。購備有效的第三保是車主的責任。觸犯第272章第4條的人士,除可能被懲處以上所述的刑罰外,法庭亦會取消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再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5(1)條,運輸署署長可就沒有購備有效第三保的車輛拒絕發出牌照或取消其牌照。現時申請人在申請及續領車輛牌照時,須出示有效保單證明,並提供有效第三保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持有人姓名、保單/臨時保單號碼和屆滿日期。以上各刑罰及規定均有一定的阻嚇作用,促使車主購備保險。 保單有效期會因應個別車主的情況和需要(例如轉換保險公司、車輛只登記作短期擁有或買賣用途等),可能不會完全涵蓋車輛牌照有效期。在這些情況下,我們會在處理車輛牌照的申請時,提醒申請人留意為有關保單續期,以確保有關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時備有有效的第三保。 此外,我們會不時與保險業界保持溝通和合作,以加強有關第三保要求的宣傳工作。我們亦了解保險公司一般都會按時提醒有關車主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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