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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口頭質詢:《規管沽空活動》(2017.06.28)

問題:
主席,陳局長即將離開政府,我想多謝他多年來一直維 持香港金融穩定,並認真處理市場對政府政策的關注及回應。我相信局長日後在大學擔任任何崗位時,將依然能夠為香港的金融科技出謀獻策。我在此祝局長身體健康,事事順利。

如果沽空機構發表報告的目的是為了謀取私利,便一定要嚴厲打擊。主體答覆提到,證監會在有需要時會優化沽空制度。局長可否告訴我們,有否留意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對這些沽空機構的監管,與香 港監管機構有甚麼重大的不同之處,以及有哪些地方值得香港借鏡?

答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首先,多謝陳健波議員的祝福,我也很榮幸能夠與各位議員共事多年,相信大家仍會為香港的金融市場繼續努力。

關於這項補充質詢,現時香港對於沽空制度的監管,正如我在主體答覆所說,是非常嚴謹的,包括一定要有擔保沽空,亦有淡倉申報制度。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們現時的制度應該算是最嚴謹之一。

至於第二項補充質詢有關沽空研究,正如我剛才回答時所說,沽空研究本身並不是壞事,因為市場需要有這類研究,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當然,如果沽空涉及操縱市場的行為,證監會一定會作出跟進。在我剛才提及證監會已採取執法行動的個案中,證監會認為該沽空機構提交的資料不盡不實,作出罔顧事實的評論,於是便採取跟進行動。如果議員有留意國際報道的話,便會發現國際社會認為證監會的執法行動嚴厲,對發表不盡不實的報告的機構繩之於法。這證明香港的監管制度既有彈性,亦有能力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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