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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立法會口頭質詢:《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2020.07.15)

問題:
代理主席,《港區國安法》除了對 4 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作出規定之外,是否設有關於保障人權和自由的規定?

答覆:
律政司司長:多謝議員提出的補充質詢。《港區國安法》第四條清楚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 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所以,回應議員的補充質詢, 《港區國安法》已明確訂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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