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今天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 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居住困難是香港深層次問題,已經困擾香港多年, 現時依然有超過20萬人在環境惡劣、狹窄的”劏房”居住。
《條例草案》旨在將有關”劏房”租賃的法定要求納入《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並列明租客享有4年的租住權保障,以及續租租金會受規管。 租客首個兩年租期期滿後,可以續租兩年,而續約租金加幅不得超逾相關租金指數或10%,以較低者為準。 事實上,政府原本建議的上限為15%,但多位議員認為15%的上限實在太高,對租客保障不足, 民間團體更猛烈批評這做法形同虛設,指出現時”劏房”的正常租金加幅只是6%至8%,將上限定為15%是毫無意義的。 最後政府作出重大讓步,將上限下調至10%。
我十分欣賞政府這次從善如流,是良政善治的重要一步。 過往政府難以採納民間的意見,因為反對派會提出很多似是而非的民意,目的只是為了阻礙政府施政,以達到政治目的。 現時立法會回復理性論政,我和其他議員亦多次呼籲政府恢復廣納民意的做法,以改善施政質素。 我相信,政府現時不再受這些噪音影響或困擾,可以聽清楚民間的聲音,從而做到從善如流。
《條例草案》其實有不少漏洞, 當然大家都明白,實施”劏房”租務管制只是過渡性做法, 所以《條例草案》即使不能夠盡善盡美,大家都會接受。 當中有條文規定,業主有責任維修”劏房”的設施,如果業主拒絕,租客可終止租約,或者租客可先維修,再向業主追討費用。 但事實上,外國曾經出現不少個案,一些無良業主為了迫使租客搬遷,刻意不進行維修,令環境越來越差,租客根本無計可施,最後只可以離開。 這招往往是很有效的迫遷方法。
《條例草案》限制了”劏房”租金加幅,產生了迫遷的誘因,無良業主可能會用旁門左道迫使租客搬走, 所以法例規定若業主不肯維修,租客可終止租約,其實正合這些無良業主的心意。 至於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維修費,更加費時失事, 而且租客都是弱勢社群,怎會懂得去申索? 所以很多租客只好息事寧人,最終選擇搬走。 因此,這項規定實際上不能幫助”劏房”租客。
政府指出,法例不應強制規定業主須在限時內完成維修, 我可以理解,因為政府需要平衡社會各方面的權益,而且過分的管制亦可能無法落實。 但是,政府可透過其他辦法協助租客,最好是撥出資源協助租客解決問題, 例如在各區民政事務處增派人手,負責調解”劏房戶”的糾紛,甚至協助租客提出申索,令租客不會孤立無援,亦有助改善法例不足之處。
最後,我要強調,”劏房”租金管制只屬過渡性質, 長遠要消滅”劏房”,人人”上樓”。 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已覓得350公頃土地,可以興建33萬個公營房屋單位,足以滿足未來10年的需求。 由於造地建屋需時,未來5年只有約11萬個單位供應,餘下22萬個單位會在5年之後才到位, 所以社會仍要多等數年,公營房屋供應緊張的情況才得以緩和。 我希望政府繼續努力,盡力加快造地建屋的速度,盡快協助有需要的市民”上樓”。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