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橫幅法案二讀辯論)
代理主席,《2021 年公職 (參選及任職)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訂明公職人員宣誓的要求,對宣誓作出完整而明確的規範。內容寫得十分清楚,堵塞了過去的漏洞,相信可以給有意從事公職的人士一個強烈的信息:宣誓是具實質約束性的莊嚴承諾,絕對不可以當作 “食生菜”。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缺乏具體的規範。在 2016 年新一 屆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很多反對派當選者將宣誓當成表演的機會,在宣讀誓言時自行 “加料” 增加內容、用道具或其他方式表達所謂的政治訴求,當中更有人宣揚 “港獨” 及辱華。一場原本莊嚴的宣誓,最終變成政治醜劇。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第一 百零四條作出釋法,界定宣誓形式或要求,防止鬧劇再次發生。直至近期,因應《香港國安法》等多項新變化,政府已為公職人員訂立全面的宣誓規定。
《條例草案》除了明確列出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和條件外,亦提供了正面及負面清單,列明不可作出的行為,包括宣揚 “港獨”、推動 “自決主權” 或 “全民公投”、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損害政制秩序的行為和利用選舉對抗中央及特區政府等。《條例 草案》讓公職人員更清楚,如果干犯上述罪行,不但觸犯《香港國安法》,更違反誓言的規定。
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是國際慣例,因為全世界也不會接受公職人員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亦應如此。不過,可能有人認為《條例草案》的負面清單寫得太死板、太詳細,但這正是由於很多公職人員上演了很多鬧劇,有些甚至公然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全違反公職人員的操守。現時《條例草案》的安排只是撥亂反正,糾正過去的錯誤。為配合《香港國安法》的要求,《條例草案》清楚列明各種違法行為,此舉亦是合情合理。
事實上,過去的宣誓規範較為寬鬆,導致很多問題產生。今天訂立的《條例草案》就是要告訴大家,宣誓不單是一場簡單的儀式,亦是公職人員作出的莊嚴承諾,對公職人員具實質的約束力,亦是對公職人員的根本要求。
《條例草案》的另一項重點,是訂明區議員必須依法宣誓。事實 上,區議會選舉參選人在參選時便須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的聲明,難道就職時反而不用宣誓?這樣更說不通。區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是理所當然的事,亦是區議員應有的責任。宣誓亦可以提醒區議員應該負起的責任,以及不能作出有違效忠特區的行為。現時寫得清清楚楚,就可以避免日後出現爭拗。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