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主席,我發言支持《條例草案》第 13 及 14 條,因為兩項修正案均有很明顯的需要,分別是將繳交註冊年費的建議截算日期改為本年 10 月 1 日,以及將設立的附屬公司納入《防止賄賂條例》 的規管範圍。
不過,主席,我希望你給予我少許時間回應張超雄議員剛才對強積金計劃回報率作出的錯誤比較。今天很多議員發言時經常說因為強積金計劃投資回報不理想,所以便不應該繼續推行。我希望你可以給我少許時間就此作出回應,我只會用一兩分鐘。
張超雄議員較早前指我胡說八道。我剛剛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核對有關數字,以下的是最新的數 字。截止 2019 年,外匯基金過去 5 年的投資回報是 3.5%,而不是他說的 6.0%,當中已包含他提到的甚麼回報率超過 10% 的增長組合。 但同期強積金計劃扣除行政費後的回報率是 4.2%,是計算過去 5 年的回報率為 4.2%。任何人也知道一項投資計劃的回報率有 4.2%,其實表現不算是太差。那麼請他不要不斷說強積金計劃 “輸到貼地”,其 實不是這樣。此外,他提到的兩項基金根本不能夠比較,因為強積金計劃牽涉大量行政工作,處理有關工作的人員數目也有數千多人,又怎能作比較呢?所以,我希望張超雄議員能夠收回他指我胡說八道的言論,因為他才是胡說八道。再者,如果他有需要,我歡迎他致電金管局副總裁李達志先生,李先生會向他詳細解釋,外匯基金的表現並不是他剛才提述的數字。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