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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議案發言(2014.05.23)

(政府法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主席,我就第6項合併辯論、編號337的修正案發言。這項修正案由陳志全議員提出,旨在將“總目63 ― 民政事務總署”的開支削減18,625,000元,亦即削減大約相當於民政事務總署就大廈管理 的全年預算開支。

我們在判斷應否削減民政事務總署就大廈管理的全年預算開支 時,首先要了解署方的工作表現。多年來,民政事務總署積極鼓勵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特別是鼓勵單幢式物業成立法團,令 業主負責管理自己的物業,至今已有接近1萬幢大廈成立了法團。過 去兩年有人先後兩次要求我居住的屋苑成立法團,結果兩次都遭居民否決。我親身經歷整個過程,清楚看到監管法團的《建築物管理條例》 有很多漏洞,政府現正就該條例進行檢討,但可惜中期報告提出的《委任代表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指引,在實際操作時仍存有極嚴重的原則性漏洞。我的經歷只涉及成立法團過程涉及的漏洞,剛才已有多位同事指出,在法團成立後原來還有更多問題。

我想指出,在相關的法例及指引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委任代表文書”(即授權書) 有極為嚴重的漏洞。由於大型屋苑有大量業主以授權書方式投票,因此授權書制度的漏洞一定會對投票結果有重大影響。

第一,召集人權力過大及缺乏監察。現時任何業主只須獲得 5% 的業主授權,便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成立法團,並可以作為召集人。然而,召集人的安排有數個重大漏洞,包括召集人自己獲得的授權書並無核實機制,在實際運作上並沒有人覆核召集人所獲的授權書是否真確及有效,這明顯是極大的漏洞。另一方面,召集人竟然有權決定其他人的授權書是否有效,包括反對成立法團人士的授權 書,這點是不合理的。更不合理的是,即使召集人沒有向對方解釋為何授權書無效,亦無須負任何刑責。此外,在召開會議時,可能要到偏遠的地方開會,令業主難以前去;而投票表格、點票人員及投票程序等均由召集人安排。有關安排明顯有利益衝突,召集人同時擔任球員及球證角色,實在匪夷所思,政府絕對不應漠視此重大缺點。

第二,收集授權書的方式亦有很大漏洞。根據法例,所有授權書 須於舉行業主大會前48小時交到召集人手上,但接收的方法卻容易有爭拗,如果只是把授權書交到召集人的信箱中,如何可確認召集人在 期限前已收到及收齊業主之授權書?當業主發現收不到確認收據才跟進時,其實已過了限期,無法補辦,只好親自前往投票,這便會失去授權書的原意,而且以公司登記的業主更不能即場投票,變相扼殺有關業主的投票權,極不公平。

本來我們希望《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中期報告可以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從而改善這些情況。但是,我們發現委員會現時提出的《委任代表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指引,就多項最佳做法提供更明確指示,雖然是有助更清楚了解該條例的規定,但在實際運作中以我實際的經驗而言這份指引並無法律效力,即使完全 不依循指引,亦無任何後果及責任。這樣,指引其實形同虛設,對心懷不軌的人士全無阻嚇力,反而令業主誤以為法例已有完善的規管, 但最後發現結果並非如此,只會大失所望,甚至有被騙的感覺。因此,民政事務總署必須痛下決心,對症下藥地修補法例的漏洞。

因此,我建議當局就授權書的處理方法作出修正。由於授權書會直接影響投票結果,處理授權書的制度一定要公平、公正,而且不應由有利益衝突的人收集及決定授權書是否有效。我建議由無利益的第三者擔任此重要工作,例如由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處理。民政處可以派本身人手處理,亦可交由管理公司處理,但全程應由民政處監督,例如收集授權書票箱應放置在民政處,亦應由民政處決定授權書是否有效,由其監督並提供指引和作最終決定。這些意見,我已向民政事務總署反映,但署方表示擔心人手不足,其實當局可規定屋苑須向政府支付費用,或規定有數百戶以上的大規模屋苑才有此程序。

民政事務總署即將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作公眾諮詢。就此, 我認為政府必須堵塞相關法例及指引的漏洞,而授權書現有的重大缺點絕對不能置之不理,必須令制度公平公正,免除接近1萬幢大廈的業主因制度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爭議。屆時,自然能吸引更多業主組織、參與法團工作,管理自己的家園。

主席,我認為大廈管理問題直接影響市民的生活,而目前的制度存有極多漏洞。我剛才指出的,只是成立法團前期或過程中的問題, 可見已經有這麼多漏洞。剛才多位同事指出法團成立後的問題,其實遠較我想像及我所說的為多。如果一項政策影響到接近1萬幢大廈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我希望民政事務總署一定要切實檢討,認真處理。這個制度維持了多年,出現了許多問題,竟然沒有好的方法解決,這是不能接受的。

我想指出,民政事務總署以往數十年來致力鼓勵屋邨成立法團,到了這個階段,我相信已經取得所謂“階段性”的成績,已經有近1萬幢 (9 600幢) 大廈成立法團。下一步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研究如何將之優化,令現有法團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並要承擔法律後果,令這些法團不能胡作妄為,這才能對得起市民。

因此,我覺得民政事務總署應該大量投入資源做好工作,切實解決大廈管理的重大問題。現時有議員提出修正案,削減其全年開支,我認為這是倒行逆施。我當然明白我們無權增加其開支及資源,但如果因署方表現欠佳而要辭退所有職員,這又怎麼可能會有好結果呢? 所以,我很希望民政事務總署下年度增加數倍資源、投放更多人手,以及最重要的是,對於即將就《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的諮詢,真的要認真處理。如果今次檢討再不處理授權書的重大問題,我一定會否決這項法例。我希望政府認真處理。

我亦很希望廉政公署明白到此事茲事體大,很多社會貪腐情況都是因為這項條例的不足而衍生。我希望政府和廉政公署協助民政事務總署監察這個制度,令這個制度能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以及法團須依循法例,否則將有法律後果。政府當局必須這樣做才能對得起市 民。在這方面,我相信廉政公署亦是責無旁貸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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