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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2014年強積金公積金計劃 (修訂) 條例草案》(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2015.01.21)

我謹以《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主席的身份,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容許退休或提早退休的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計劃成員分期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新增罹患末期疾病為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改善資料披露及檢控等安排。 條例草案亦就核准新強積金成分基金,以及簡化行政及通訊程序提出修訂,以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優化強積金制度。

法案委員會支持分期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建議,為計劃成員提供更靈活的提取權益選擇。鑒於提取次數越多,越會增加強積金受託人的行政開支,有委員建議將免費提取的次數,由每年最少12次減至不多於4次,或設定每次提取的最低金額,以維持強積金制度的行政及運作效率。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同意修訂建議,規定強積金受託人每年須為計劃成員,免費處理最少4次提取累算權益要求,但不限制每次提取的最低金額。當局承諾日後將檢討新安排能否切合計劃成員的需要。委員亦普遍支持加入罹患末期疾病作為提早 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有委員表示,不認同將末期疾病界定為剩餘壽命預期在12個月或以下,認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計劃成員罹患末期疾病,應足以作為提早提取的理由。政府當局表示,須為末期疾病設下一個容易理解及客觀的定義,以便向醫療人員提供客觀評估的機制,使申索程序容易運作,並有助於防止濫用。當局解釋,擬議的定義是在2011-2012年度進行公眾諮詢及其後與醫療專業團體討論所得的結果,亦參考了澳洲離職金制度的做法。

此外,有委員曾建議容許獲證明罹患危疾的計劃成員提早提取累算權益,以應付醫療開支或其他財政方面的需要。當局解釋,危疾未必致命,經治療康復後的計劃成員仍需要退休保障。倘若容許罹患危疾的計劃成員提早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用以應付退休需要的累算權益會相應減少,與強積金制度的政策目標相違背。故此,當局認為不宜增加罹患危疾作為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理由。

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的建議,促進受託人與計劃成員使用電子方式通訊。但有委員關注到,如果全面推行電子通訊,可能會損害僱員獲取資訊的權利。委員認為應准許計劃成員選擇以非電子方式管理自己的強積金帳戶,並建議當局採取措施,防止受託人向選擇收取紙張文件通信的計劃成員收取費用。

當局表示,計劃成員仍可選擇以非電子方式通訊。雖然《強積金條例》並沒有條文禁止受託人就使用紙張通訊向成員收取行政費用, 但現時38個強積金註冊計劃當中,並無任何一個計劃就提供所需文件,向計劃成員徵收費用。此外,所有收費均須在要約文件的收費表內列明。

在簡化監管要求方面,有委員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及簡化新成分基金須同時取得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批核的雙重批核程序,以加快審批過程、減省受託人的行政開支,促使強積金收費下調。

當局解釋,兩個規管機構的工作分工已清楚訂明。積金局及證監會將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共同關注的議題。積金局亦會繼續與業界溝通,不時檢討現行做法,以確保審批程序的效率。

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內的其他建議,並無異議。該等建議包括釐清“永久性地終止受僱或自僱”及“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此等用語的涵義、賦權積金局拒絕批准未能“符合計劃成員利益”的新成分基金申請、修訂保密條文的資料披露安排,以及延長條例中就一些罪行提出刑事法律程序的檢控時限,由有關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延長至3年內。

因應委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及積金局承諾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協助市民認識條例草案的要點和新安排。

法案委員會對政府當局提出的修正案並無異議。

代理主席,以下是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我支持條例草案和當局提出的修正案,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有關分期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修訂。這項修訂建議容許計劃成員在退休和提早退休時,分期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在此修訂下,計劃成員能夠更靈活地和有彈性地提取累算權益,亦有助他們作出更有效率的退休計劃和財務管理。

條例草案的原本目的,是規定受託人每年須為計劃成員,免費處理最少12次的提取累算權益要求。但是,業界和公眾都關注到,提取次數增多,會直接令行政成本增加。事實上,每次處理提取權益的申請,都涉及核對申請表、檢查文件、書信往來和發放支票等多項行政手續,帶來高昂的行政和人手成本。現時每名成員退休後只可以作一次過的提取,如果免費提取的次數改為每年最少12次,每人在10年內 已經可以提出這種要求達120次,肯定會增加行政成本。

因此,業界建議將這項條文修改,將每年可免費提取累算權益的次數,由最少12次減至最少4次,以維持強積金業界的行政和運作效率,這項建議得到政府同意,令受託人可以減低處理這些權益提取申請所涉及的成本,有助控制整體行政成本。同時,我相信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會繼續致力在加強計劃靈活性和控制計劃成本上取得平衡。

此外,我亦對當局提出的其他修正案予以支持。我期望條例草案通過後,能夠進一步優化本港的強積金制度。除本條例草案外,我亦同時希望當局繼續加強其他改善強積金計劃的措施,例如行政手續自動化、電子化、整合計劃,以及協助計劃成員整合帳戶等,達致降低計劃成本、行政收費及精簡流程的目的。

我謹此陳辭,支持本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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