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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2014年保險公司 (修訂) 條例草案》議案發言(2015.07.09)

(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代理主席,《2014年保險公司 (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經過法案委員會8個月的討論後,現在終於提交本會通過。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將改變保險業的監管方式,業界會由自律模式改為受到一個獨立組織的監管,這對整個行業有既深且廣的影響。業界對此高度重視,香港保險業聯會更成立了專責小組,跟進條例草案的每一環節,提出多項建議,並由本地律師及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協助我進行審議。有關工作的目標是要爭取條例草案取得適當的平衡,除了要達到保障消費者的目的外,同時亦可確保法例不會有灰色地帶或陷阱,讓保險公司和8萬多個中介人可以繼續安心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而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除了香港保險業聯會外,還有很多業界朋友曾提供協助,特別是中介人組織,我對此衷心感謝。

主席,自雷曼事件後,世界各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都有所加強, 甚至已到了矯枉過正的地步,合規成本大幅增加,結果自然會把成本 轉嫁給消費者。不過,即使監管機構不斷推出新的監管措施,消費者並未能在過度監管的制度下得益,現時的制度其實是變相將責任推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必須先聽完約1小時的錄音提示、收到數十頁文件、在10多個地方簽署,甚至會被錄影,以便將來一旦產品出事,消費者須自行承擔極大責任。我希望獨立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成立後能汲取經驗,不要再做一些矯枉過正的事情。

在審議過程中,我們與政府有很多爭論,有些意見政府願意聽取,有些則堅持不肯接納。當中,我們曾花費不少時間討論操守規定中的“最佳利益”問題。所謂“最佳利益”是指保險中介人必須以投保人的利益為先,在面對利益衝突時把客戶的利益置於保險公司的利益之上。我相信沒有人會反對這個概念,但在實際運作上卻會出現不少技術問題。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擔心法例訂明了有關規定而沒有列出相關準則,或會構成新的法定訟因,令他們容易被客戶訴諸法律。

事實上,本港的保險中介人分為兩類,其一是保險經紀,他們代表的是客戶,所以“最佳利益”的規定對他們來說並沒有問題。另一類是保險代理人,他們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亦須就代理人的銷售行為負上全責,代理人合約中亦有規定代理人對保險公司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如果就兩類不同的中介人使用同一標準的“最佳利益”規定,便會令保險代理人終日提心吊膽,因為他們與保險公司的關係隨時可能會被追究為違反客戶“最佳利益”的規定。所以,根據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最好的做法是在法例中把兩類中介人分開處理,而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亦同意這看法。

經過長期及多番討論後,政府仍然堅持認為“最佳利益”條文同時應用於兩類中介人,但卻同意在保監局成立後發出中介人操守規定指引。保監局在進一步闡述何謂“最佳利益”時,將會考慮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的不同角色。同時,政府亦已接納業界意見,將會增訂條文以釐清違反操守規定此事本身,並不會令任何中介人或保險公司在司法程序中遭到起訴。雖然政府的決定令人未盡滿意,但亦總算作出了 積極回應,希望在保監局成立後,有關指引能在充分諮詢保險界後才全面落實。

不過,我認為有些問題仍未解決。保監局日後在紀律處分上擁有極大權力,包攬了所有過程,包括接受投訴、調查、審判以至量刑, 全都由它處理,令人擔心會有濫權的可能性。業界曾建議成立一個由非業界人士為主的紀律委員會,成員可包括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會計師和律師等社會人士,對保監局提出的紀律處分作出覆檢,但政府卻拒絕。此外,我亦建議要求保監局在進行紀律程序時,必須徵詢保監局架構下的專家小組的意見,但政府最終只表示如個案涉及高度專門的業務或複雜的產品,保監局可徵詢專業小組的意見。老實說,這說法等於在有需要時才作出查詢,與我的想法有很大距離。所以,對我而言問題仍未解決。我希望將來在成立保監局後,保監局必須與中介人組織再詳細討論有關問題。

此外,保監局將可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施加紀律處分,當中包括上限為 1,000萬元的罰款。有關的罰款上限實在太高,對於一位中介人而言,紀律處分的罰款竟可高達 1,000萬元,這實在是一個天文數字。經過反覆討論後,政府不願意調低罰款金額上限,但為了令中介人安心,當局承諾會發出罰款指引,訂明決定罰款的準則除會視乎違規行為的性質、嚴重性、違規後的行為及違規人士過往紀錄等因素外,更會清楚列明所作罰款不應導致違規人士出現經濟拮据或財困。

正如剛才所說,在審議過程中,有不少條文出現爭議,為了平息我們的疑慮,保險業監理專員(“專員”) 曾多次在本會就條文內容作出闡釋,澄清一些不明朗的觀點。我希望保監局成立後能緊守政府提出的原則,亦即專員所作的解釋和承諾,以這些原則辦事,而千萬不要“說一套,做一套”。如有需要作出改變,亦希望保監局可先行諮詢大家的意見。

總結今次的審議工作,保險公司與中介人都先後提出了很多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法案委員會亦進行了詳細的討論,有些問題已獲得解決,有些則需要待保監局成立後再作跟進。在這過程中,香港保險業聯會及中介人組織的代表多方奔走,向各黨派議員解釋立場,爭取支持。事實上,保險中介人數目多達8萬多人,條例草案對他們的影響極為深遠,並會大幅增加他們的責任、紀律處分罰則和罰款金額, 所以大家應體諒他們的處境。

最後,我要多謝張國財副秘書長,同時更要特別多謝蔡淑嫻專員,她為了今次這項條例草案,可說是“逢請必到”,出席了接近100 次大大小小的會議,小心聽取保險公司和多個中介人組織的意見和心 聲,這些中介人組織是代表了數以萬計的中介人。此外,陳家強局長亦為了是項條例草案多次與我及業界代表開會,就有重大爭議性的問題聽取業界意見。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過渡性安排將是最重要的工作,當局已成立過渡安排小組,並已舉行多次會議。我希望政府能夠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令保監局得以順利成立,帶領保險界走向更專業的水平,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產品和服務。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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