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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設立低收入補貼制度》議案發言(2013.12.05)

代理主席,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是“訂立低收入補貼制度”,而政府目前正與扶貧委員會研究有關的細則。有報道指出,政府的構思是幫助有兒童的低收入家庭,將會設立入息及資產審查,並傾向以貧窮線作為分界,而且不設居港年期限制,低收入的新移民家庭亦可受惠。由於該計劃以鼓勵就業為目標,所以要求申請家庭每月工時須達140小時或以上,資助額則考慮訂於每名兒童每月獲不多於 1,000元。

我認為政府今次的扶貧工作方向十分正確,值得支持。有關建議一方面針對在職貧窮家庭,鼓勵他們就業;另一方面,資助重點以兒童為目標,希望幫助他們將來向上流動,避免出現跨代貧窮的情況。根據相關的資料,本港有約 157 000戶在職貧窮家庭, 合共有接近 54 萬人,當中有超過14萬人屬貧窮兒童,社會都十分關注這14萬名兒童將來可否成功脫貧,所以協助他們是急不容緩的。

事實上,我已多次建議政府採用津貼、甚至負入息稅的方式補貼低收入家庭,鼓勵他們自力更生。外國不少研究均指出,如果福利受助者得到的待遇較低收入家庭還要好,不但福利受助者不會願意出來工作,連低收入家庭也會漸漸失去工作的動力。所以,資助低收入家庭,對整個社會的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意義。

低收入補貼其實是根據“工作福利”的概念而產生的,即是低收入家庭即使有工作亦可以享受福利,以支持及鼓勵他們繼續自力更生,不要輕易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或是吸引正領取綜援但有工作能力的人士重新投入工作。所以,社會上亦有意見認為政府應採 用“工作福利”的方針,以替代部分無條件的福利。

目前,政府亦漸漸採用“工作福利”的思維以制訂福利政策,除了低收入補貼制度外,還有已經實施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以及“關愛基金”推出的低收入“N無”人士一次過生活津貼。我認為長遠而言,政府更應考慮重新整合一套“工作福利”制度,取代零星的“工作福利”措施,以便更全面支援低收入家庭,而低收入家庭則可按家庭的實際需要,靈活地運用整筆津貼。

我一向認為,低收入補貼制度除了是一種經濟援助外,還有更深層的意義。補貼制度可以幫助貧窮兒童,增加他們將來脫貧的機會,而且亦帶出一個信息,讓他們知道父母雖然辛苦亦堅持靠自己雙手“搵食”,同時又得到社會的協助,從而給他們建立一個正面的人生價值觀,為社會帶出正能量,減少怨氣。

同一道理,綜援制度亦可以有優化的地方。我們明白社會需要有一套安全網的制度,但制度某些部分其實仍可加以優化,盡量鼓勵有能力的受助人自力更生。舉例而言,綜援制度下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鼓勵有能力的受助人重新投入工作,我們除了考慮提高計劃中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外,還可以考慮減低扣款的金額,規定受助人要把剩餘的金額存入指定戶口,當受助人有實際需要時才可以提取出來使用,以加強計劃的鼓勵性。我相信類似的優化措施同樣可以為社會帶出正面信息。

最後,我必須指出一點,就是本港除了要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協助之外,還需要為他們提供一個充滿機會的勞工市場,否則不論有多少工作誘因,他們仍無法找到工作,根本不能達到自力更生的目標。此外,貧窮兒童將來能否脫貧,亦要視乎勞工市場可否提供大量有前途的工作機會,所以推動經濟發展和提升競爭力是最根本的工作。否則,經濟一旦出現問題,就如金融風暴後的一段時間般,當時每個人都要節衣縮食,社會還哪有能力做扶貧工作呢?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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