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政府法案二讀辯論)
代理主席,我首先要申報,我是港島一個大型屋苑的業主委員會主席,該屋苑有超過 2 700個單位。
我支持政府提出《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歡迎政府採納我的意見,提出修正案訂明業主組織或業主不能自行管理 包含1 500 個單位或以上的物業。同時,我亦支持政府的其他修正案,特別是訂明如果業主組織決定選擇自行管理而不聘用任何物業管理公司,必須經業主組織成員大會通過決議。
近年,物業管理衍生出不少問題和糾紛,在社會上引起很多爭議,亦令很多業主受到困擾。這主要因為物業管理涉及龐大資源,而現行法例部分已過時,部分過於寬鬆,容易引起不法分子垂涎這塊“肥豬肉”。由於社會出現很大回響,政府亦決心堵塞漏洞,早前已檢討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正計劃加強規管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 及批出維修工程。現在提出的條例草案,則正式將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納入規管之內。
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的表現,會影響大廈管理及居住環境質素,甚至會危害樓宇管理安全,因此絕不可以掉以輕心。我參加屋苑管理多年,否則不會知道有這麼多大廈管理的問題。物業管理在制度上竟然有這麼多漏洞,可以說是千瘡百孔,亦體驗到一間好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大廈管理非常重要。無論是財政收支、清潔維修、保安工作及管理人員服務質素等,如果做得不好,一定會嚴重影響業主或住客的日常生活,而且會影響物業的升值能力。
目前本港未有正式規管,市場上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素極為參差,不少都沒有足夠經驗及專業知識,難免會管理混亂,甚至在財務管理上跟業主發生爭拗。條例草案通過後,大廈管理的透明度將會增加,而且日後推出的發牌制度可以提高物業管理公司及管理人的服務質素,對他們作出有效規管。即使物業管理公司將來跟業主發生爭拗,都可以交由新成立的監管組織調查,小業主不用再擔心有冤無路訴。
不過,條例草案中有一個很大的漏洞,便是豁免由法團及其他形式的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大廈,它們不受發牌制度規管,即是可以由業主組織自行管理大廈,不需要領取牌照。政府的解釋是因為全港有 4 萬幢大廈,當中有 8 500 幢屬法團或其他形式的業主組織自行管理,當中近七成是單幢式大廈。在諮詢期間,有很多意見認為,不應將這些自行管理的物業納入規管中,以免對它們不公平。
有關安排表面上好像很合理,但實際上隱藏了很大漏洞。首先,我不反對單幢式大廈或戶數較少的大廈可以自行管理,不受新架構規管,但我擔心豁免機制會變成迴避法例規管的漏洞。如果連大型屋苑都可以採用豁免機制,實際上讓他們有機會避開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可能形同虛設,也無法解決之前所說的問題。
事實上,解決辦法很簡單,我在法案委員會多次提出建議,為自行管理的物業單位設立上限。此外,有議員建議,如要自行管理物業,必須經業主組織成員大會通過決議。政府初時拒絕,但經過多位議員的爭取,我更表明如果政府不做,我會自行提出修正案,最後我們都 說服了政府,由政府提出相關的修正案。因此,我支持條例草案及希望它盡快獲得通過和實施。
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