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波議員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的議案於2012年4月18日立法會會議發言
• 今次立法會辯論解除梁國雄議員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各大黨派有不同意見,反對的議員大多認為梁議員今次的行為是為公眾發聲,是為政治權利而抗爭。我認為梁議員的出發點可能有他的道理,亦並非為了私利,但我相信我們分析議案不應用此作考慮點,而應該用客觀事實作為考慮依據。
• 根據法院判決,梁國雄議員主要干犯四項涉及刑事損壞及擾亂公眾秩序,要研究是否解除梁國雄議員,應根據有關事實而作出判斷,否則難以令公眾信服。因此,即使梁議員出發點良好,但使用方法不當而引起之所有後果,仍需要他本人負責,相信法院在量刑時已考慮他出發點的問題。
• 但解除一名議員的職務,是相當嚴肅的事情,同時是推翻選民當初的抉擇,所以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今次梁議員所干犯的行為,是刑事損壞及擾亂公眾秩序,事發現場情況極為混亂,出現大量推撞場面。我雖絕不認同其行為,但亦必須承認其嚴重性未足以構成需要解除他的議員職務。
• 我支持啟動今次的議案,以維持立法會處事的一致性,但不代表我支持解除梁議員的職務。最後我希望大家尊重司法獨立,不能因法院判決對自己有利,就說法院伸張正義,自己對法院判決不滿,就說司法打壓言論自由,輸打贏要,可能會對法院做成不當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