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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 (五) 項及第 (十) 項動議傳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 議案》議案發言(2019.12.12)

主席,我剛才聽了郭榮鏗議員的發言,他現在坐下來聽我的發言了。他說不知道司長去倫敦是為仲裁還是自己的生意,他覺得奇怪和難以理解,並提及《金融時報》的報道。然後,毛孟靜議員 也提到《金融時報》的報道。我想告訴大家,《金融時報》的報道並 非聖旨,不一定正確,我覺得這只是道聽塗說,所以我要發言。

就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我有條件談論,因為我在十多 二十年前已代表香港保險業聯會,即保險界,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擔任代表。當時有很多保險仲裁,所以工作十分繁重。早期,香港與新加坡每年經常爭辦案件,但互有多寡,我們都爭取仲裁中心的地位。 我當時已經知道有鄭若驊這人,亦見過一兩次,我覺得司長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自己的小孩,照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20 多年。她很希望該中心能成長,因為她知道香港爭取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來之不易。

其實,我對郭榮鏗議員非常失望,律師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很多工作,是他們來說很是重要,他應該很清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重要性,為甚麼他這麼反感呢? 司長很資深,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享有地位,她出席一個國際會議,爭取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郭榮鏗議員不表揚她就算了,即使對她有意見,也不應該侮辱她。如果他有充足證據,說自己是她肚裏的一條蟲,知道她有私心,我就佩服他。但是,情況不是這樣,他說的話只是道聽塗說,基於某些行為而聲稱司長有罪。

我們 “建設派” 受了反對派很多苦,他們長期也這樣做,將我們說得很差,但事實完全不是這樣,只是我們很乖,不會反駁,我們覺得不應該浪費時間。可是,我覺得這並非浪費時間,而是告訴香港人真相,令香港人不被誤導,令事實不被扭曲。所以,我覺得郭榮鏗議員應該向司長道歉。司長參與一個世界性的會議,推廣香港成為國際仲裁中心,但他竟然這樣侮辱司長,還把流言說成真的一樣。我衷心對他說,希望他向司長道歉。

主席,今天的議案是傳召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交代律政司司長就任後參與涉及任何其他行業的行為。反對派今天的指控,主要是根據有報道這不一定是真的,只是有人指出指司長在去年 1 月上任後,參與 3 宗仲裁個案,質疑她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有一點很重要,今天的議案不是討論司長工作是否稱職。我明白反對派對司長有很多意見,但 “建設派” 對司長可能有更多意見,主要 是拘捕了很多人,但檢控人數很低,法庭又沒有甚麼指引。涉案情節嚴重的人可以立即釋放,法庭有否做好工作呢?我當然明白司法獨 立,但律政司難辭其咎。律政司可否派出一些高質檢控人員,使案件不要經常出現錯漏?我們都有很多意見,但今天的議案不是討論她工作是否稱職,而是她有否涉及私利,做 “秘撈”。所以,我希望要分開兩者,不要說甚麼民望,這與議案有甚麼關係呢?若要說她 “秘撈”,應拿出證據來證明。郭榮鏗議員是律師,判案講求證據,未有證據便先判死刑,這樣的雙重標準令人十分討厭,市民明白之後就會對他反感。

事實上,司長已多次解釋,只是反對派當耳邊風,繼續他們的政治追擊。我曾與司長會面,很多 “建設派” 都要她解釋,她亦解釋並拿出了資料,所以我比較了解,可以在此解釋。司長在上任時已獲特首批准可以繼續完成處理 6 宗私人執業仲裁個案,這 6 宗案件的實質爭議或聆訊、陳辭已經完成,僅剩下頒發判決或命令的程序,所以司長要求……大家也知道,特首請她出任司長,只是很短的時間,香港沒有人肯做,有能力的人大多不肯做這些重要工作,這是香港非常差的一件事。為何不敢做呢? 太容易被人抹黑和 “起底”,即使沒有做,也被說做了,這就是問題。大家經常說香港沒有人肯辦事,又說局長差勁。當然,很多官員也是為了義氣而上任,厲害的人上任後也變成廢 人,一定會被 “唱衰”。如果不改變這情況,香港不會有好日子。

由於僅剩下頒發裁決或命令的程序,所以司長要求特首批准她完成手上的仲裁工作。我相信這是一個十分合理的要求,也是負責任的表現,因為國際仲裁需要很長時間。這點我相當清楚,仲裁過程非常複雜,我曾為了義氣,代表保險界做過數年仲裁工作。如果中途放棄處理個案,有關人士便會兩頭不到岸,而且實際工作已經完成,只是等候頒發裁決或命令,所以我認為司長的要求只要不影響律政司的工 作,便是正常的。

至於今次傳媒指控司長參與 3 宗仲裁個案,其實有兩宗司長已經向特首申報,另一宗在上任前已向仲裁庭辭職,所以不需要申報。司長解釋,兩宗申報個案涉及投資者與西班牙政府及羅馬尼亞政府之間的投資爭議,兩宗個案的中間程序在她上任時已接近完成,她參與的工作很少。司長認為,如果聽完陳辭後不寫裁決,將案件放下不管, 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會破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多年來由多人辛苦建立的聲譽。

司長又指出,在去年 1 月至 4 月,3 宗個案分別完成階段性的工作,所以她決定辭職,並已通知 3 宗個案的相關人士,另外其他已申報的個案均在去年 7 月 1 日前辭職,所以她在 7 月 1 日之後的個人利益登記冊上沒有申報有關個案,因為根本無須申報。同時,3 宗個案均已委任新的仲裁員,繼續案件餘下的審理程序。因此,這 3 宗個案雖然仍然進行審理,但司長已經沒有參與,現時亦沒有任何其他仲裁案件正在處理。

主席,司長的解釋其實很清楚,所謂的 3 宗案件,其實也不是新案件,有兩宗已經申報,另一宗上任前已經辭職。所謂沒有申報個人利益,是因為她已經辭去所有仲裁員的工作。由於 3 宗個案仍然進行,因此有人推斷司長仍然參與其中,實際是 3 宗個案均已再委任新的仲裁員,繼續餘下的審理程序。

所以,我相信有關指控只是誤解或故意曲解,甚至只是捕風捉影的炒作,均沒有確實的證據,而司長亦已提供合理解釋。正如我剛才所說,大家對司長很多工作不滿意,但我們今天不是討論律政司司長工作是否稱職。大家可否在一個是非顛倒、黑白不分的社會中做一股清流,是其是,非其非? 我明白現在很多人對律政司司長是一沉百踩,但要踩也要找合適的位置。她本身沒有做錯,不能強行說她為了私利而工作。她在仲裁方面貢獻了 20 多年,在仲裁方面,在全世界受到尊重。她真的很有影響力,是處理建築工程合約方面的專家,相當有權威,全香港的人也知道。

大家都知道律師收費有多貴,司長處理仲裁可以賺很多錢,她肯作出犧牲,走進這個熱到不得了的”熱廚房”,議員應該要公道一點, 可以說她哪些工作做得不好,包括不肯成立特別法庭,處理不到有關案件等。議員可以提出這些批評,但這項議案涉及她有否”秘撈”。議 員覺得她有”秘撈”嗎?有證據嗎?沒有又說到有一樣,她到倫敦參與國際會議,又可以這樣指控她?這種作風害死香港。

所以,現在要傳召司長和特首辦主任,調查司長有否”秘撈”,我 認為必須實事求是,以事實為根據。基於我剛才提出的理由,我一定會反對這項議案。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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