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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改善物業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運作》議案發言(2013.03.27)

代理主席,本港人口由1960、1970年代開始不斷上升,大量私人大廈亦由當時開始相繼落成。時至今天,當年建成的大廈都已有四、五十年樓齡,難免出現老化現象,當中更有不少大廈欠缺妥善管理,甚至完全沒有管理。在日久失修的情況下,近年開始不時發生大廈石屎剝落導致途人受傷的意外,令這些失修大廈成為都市的計時炸彈。

為了避免炸彈爆發,政府決定大力鼓勵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承擔大廈的管理及維修工作。現時全港約有四萬多幢私人大廈,其中約有一萬七千六百多幢大廈共成立了九千六百多個法團, 而每年仍有約250個新法團成立。法團成立後,大廈的管理工作自然有所改善,但由於法團在大廈管理上擁有很大權力,亦控制了大廈的財政資源,自然容易引起貪污及管理上的糾紛,造成不少流弊。事實上,在政府的推動下,法團只會不斷增加,所產生的流弊亦會越來越多,政府實有必要檢討現行法例,一方面增加對法團的支援,同時亦加強對法團的監管。

政府一方面鼓吹成立法團,但卻一直未能為法團提供足夠協助,而且在鼓勵成立法團的同時,亦無向相關業主充分解釋法團成立後所須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其實,政府亦有作出一些協助法團的工作,包括設立大廈管理聯絡小組、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以及推出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等,但負責主要相關工作的民政事務總署聯絡主任卻只得120人,由這120人處理四萬多幢私人大廈的管理問題,實際可以提供的協助自然有限。而且,單單處理每年接獲的平均約 1 600 宗大廈管理糾紛求助個案,可能已令他們疲於奔命。政府既然大力推 動成立法團,定然有責任為法團提供更全面和更到位的協助,而最簡單有效的方法是大幅增加聯絡主任的人手,直接派遣他們協助各個法團好好處理各項管理問題。

政府在鼓勵成立法團時,一直強調事成後的好處,務求業主願意挺身協助組織,可說是好話說盡。但是,根據地區人士所作反映,當局對於成立法團後所須承擔的責任及風險,以至可能出現的紛爭,往往是輕輕帶過。成立法團對社會而言當然是好事,但對於滿腔熱誠的業主,如在他們未有充分瞭解所涉風險及責任 (包括法律責任) 的情況下,便鼓勵他們成立法團,則顯然有不公平之處,而近年亦曾出現法團委員因擔心要負上法律責任而決定辭職的個案。我認為政府在鼓勵成立法團的同時,亦應全面解釋所涉及的風險和責任,不應因為擔心 會打擊業主的熱誠便避而不談。更重要的是,當局應設法協助業主解決疑難,因為只要做好管理工作,自然可以減低業主所需承擔的風險。

政府現正全面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當中有部分問題獲得大家的關注,特別是希望在檢討時能進一步考慮目前對法團運作缺乏有效監管,導致貪腐違法情況叢生的現象,而其中一個主要問題是財政問題。老實說,法團擁有的財政大權的確極容易引致貪污問題。眾所周知,一般大廈往往有數十萬至數百萬元的常用及備用基金,規模大的屋苑甚至會有過千萬甚至上億元款項,這是業主的共同資產,但對不法之徒來說則是一大塊“肥豬肉”。法團的核心委員如果心術不正,的確有機會可以上下其手,而廉政公署 (“廉署”) 在偵查時卻往往有一 定難度。民政事務總署會不時與廉署合作,舉辦有關誠信大廈管理及維修的宣傳活動,但宣傳工作的成效始終有限。我認為政府應藉着是次檢討法例的機會,研究加強監管財政開支的情況或增加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以減低貪污風險。

另一項我認為需要研究的問題是授權書制度。現行法例規定,業主在舉行業主大會時可採用授權書的方式,委任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而政府更備有標準格式的授權書供業主使用。使用授權書的目的是方便業主大會容易達到法定人數,又或可就重要事項順利作出表決。不過,這類授權書亦產生不少流弊,例如取得足夠授權書的人士可在投票中獲勝,但這結果卻未必符合大多數業主的預期,因為作出授權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代表他的人會如何投票,又或作出授權的人可能是長者,對法團事務根本一無所知,只是礙於情面而作出授權,於是最終引發重重矛盾,甚至出現操控等情況。所以,我認為應研究改革授權書制度,以加強其透明度,例如把現行全權授權的方式改為列明授權項目,甚至列明投贊成還是反對票,以減低可能引發的糾紛。

我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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