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席 [陳健波] 詢問,若計劃成員在其合乎資格從強積金計劃提取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時宣告破產,該名成員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會否受影響。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回應時表示,根據立法建議,計劃成員保存在註冊強積金計劃中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將不被視作《破產條例》(第6章)下有關計劃成員的」財產」,直至有關計劃成員提取其保存在強積金計劃中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