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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工作

《國歌條例草案》發言(2020.06.04)

(政府法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主席,我發言反對 4 位議員提出的 21 項修正案。

《國歌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只是一項很簡單的法例,只 有 14 項條文及 3 個附表,其實與現行《國旗及國徽條例》沒有很大分別,只是要求大家尊重國歌。可是,反對派表現卻如此激烈,竟然為了這項法案不惜代價地阻礙內務委員會的主席選舉,企圖拖垮立法的工作,結果搞到 “一鑊泡”,最終要主席發出指令,撥亂反正。

《條例草案》可以恢復審議,反對派依然提出 49 項修正案,主席也批准了 21 項。反對派視《條例草案》為洪水猛獸,但其實《條例草案》是否值得市民擔憂呢?事實上,《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市民尊重國歌,根本不會影響市民的生活,只要你不是蓄意侮辱國歌, 公然挑戰《條例草案》根本不會觸犯法例。所以,我覺得這 21 項修正案是沒有必要的。政府亦曾澄清,只要不是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歌, 便不會觸犯法例。最重要的是,定罪與否必須經法庭審判,大家對香港的法庭有信心,故此,並沒有太多人真的擔心。

《條例草案》經過 1 年諮詢,另外法案委員會亦召開了 17 次會 議,討論了超過 50 小時,收集了各界的意見,亦邀請了公眾人士發表意見,但依然有很多人對《條例草案》不了解,甚至有人刻意誤導。 政府已承諾會加強宣傳工作,但政府必須很 “貼地”,用市民聽得明白的說話來解釋《條例草案》,否則一定敵不過反對派強而有力的文宣工作。其實,往後每一項政府政策,特別是與內地相關的政策,政府必須準備面對國際級文宣的抹黑及扭曲事實,因為他們一天不攪 “亂檔”,一天也不會收手。這種情況會是將來的常態,政府如何裝備人手和方法來應付,是推行政策的成敗關鍵。

主席,世界各國在指定的場合也會奏唱國歌,在場人士無論是甚麼國籍,也會肅立或致敬,這是基本的禮貌和尊重,更何況是自己國家的國歌呢?《條例草案》第 5 條就 “須奏唱國歌的場合” 作出規定,今天有議員提出 5 項修正案,是想干預修改這些場合的權力,實在毫 無道理,因為現在列出的場合全部都是政府的官式場合,或政府舉辦大型體育賽事的場合,而且政府要增加奏唱國歌的場合也要經過 “先訂立後審議” 的程序以修訂附表 3,即是說,立法會有最後的把關權, 所以這些修正案根本沒有必要。世界各國的人民絕少會不尊重自己國家的國旗和國歌,如果因為政治因素而故意不讓《條例草案》訂立, 根本是 “攬炒派” 一廂情願,肯定不得民心。

有 3 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第 7 條有關 “侮辱行為的罪行” 提出 5 項 修正案,大致上旨在把罰則大幅降低,以及把追溯期大幅縮短。他們的目的其實是想把《條例草案》變成一紙虛文,完全失去基本阻嚇性。 正如早前所說,只要市民不是故意侮辱國歌,根本便無需害怕,亦不會構成犯法,無需要擔心刑責問題。而且,沒有適當刑責或刑責太輕, 反而可能變相鼓勵激進的年輕人以身試法,實在不能接受。

此外,有人表示 “侮辱” 一詞過於空泛,定義含糊,甚至批評《條 例草案》是以言入罪,這些說法其實非常偏頗,實際上是為反對而硬要這樣說。政府已提出很多法律觀點駁斥這類說法,我不再詳述,但最基本的是,現時香港有不少法例也有用上 “侮辱” 一詞,而且亦有明確定義,包括在《勞資審裁處條例》及《裁判官條例》等。反對派明 顯地只是立場先行,為了玩針對而 “噏得就噏”,總言之,就是要令市民憤怒及產生仇恨。

立法會由上周起審議《條例草案》,網上有人煽動市民用種種暴力方法來阻止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外面曾出現了一陣子比較緊張的情況,幸好我們能如期開會。老實說,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只會 令人產生仇恨和怨憤,做出害人害己的行為。組織暴力來制止香港立 法,只會令訂立港區國安法更具迫切性,很多人說 “攬炒派” 是港區國安法的推手,其實真是有道理的,希望 “攬炒派” 三思。

最近,”攬炒派” 又成功爭取到美國啟動取消給予香港特殊待遇,以及採取其他措施制裁香港,最直接的受害者將會是香港人。”攬炒派” 在這一兩年所做的事情,究竟是令香港人有更好的生活,抑或是把香港人推落動盪和苦難的深淵呢?我希望他們認真想清楚往後是否仍要這樣做。我真的很希望他們能夠明白到,作為議員的最終職責是令人民生活安定,絕不應做任何損害香港的安全,以及會令香港更動盪的事情,否則便絕對不起香港人。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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