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已經推行咗12年,12年雖然唔算短時間,但如果以一個退休保障計劃嚟講,本港嘅強積金仍然遠遠未去到成熟嘅階段。近年來,不斷有意見批評強積金制度,的而且確,強積金作為長遠嘅退休保障制度,有需要隨著發展而不斷作出優化,但就唔代表強積金制度出現咗好大嘅漏洞,目前出現嘅問題,例如收費高嘅批評,主要都係因為本港強積金未達成熟嘅階段,同埋制度太繁複及太依賴人手處理。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行政成本研究報告 (下稱研究報告) 嘅分析,退休保障制度嘅發展可分5個階段共40年,香港只行咗12年,剛剛進入第二個階段,而推行類似退休制度嘅澳洲、智利、英國及新加坡分別行咗20多至40年之間。講一個簡單嘅比喻,香港嘅制度就係處於細路仔階段,而上述國家嘅制度都已經長大成人。研究報告指出,制度規模和行政成本兩者存在逆向關連性,即係資產規模越大,行政成本比例越低,香港嘅資產規模仍然好細,用香港收費比率去同資產規模係本港30倍嘅澳洲、資產規模係香港60倍嘅美國比較,根本係細路仔同大人比較,顯然不合理。
事實上,退休保障在成立初期,行政成本一定會較高,因為強積金受託人往往要投入數以億計嘅資金,去開發精算及管理用途嘅電腦程式及系統,而每月處理供款嘅行政工作亦遠比普通基金繁複。不過,根據外國嘅經驗,當累積到一定資產時,收費就會下降。香港亦正朝此方向而行,強積金平均收費由08年嘅2.1%,下降到而家嘅1.74%,而按照研究報告嘅推算並推行有關建議,在精簡程序同自動化配合下,到2018年收費可能跌到1.14%嘅水平。
值得我哋注意嘅係,根據研究報告,如果將行政成本同其他收費分開研究,強積金嘅其他收費,包括投資管理費、受託人及保薦人等等嘅開支,其實同其他國家相差不遠,本港目前呢方面嘅收費係0.99%,澳洲係0.8%,美國係0.73%,而墨西哥係0.95%。本港同以上成熟嘅制度相比,有關嘅收費相差不遠,報告亦指出,推銷成本只佔0.03%,未知是否已反映中介入佣金開支,但我知道由於銷售MPF佣金太低,中介人並不積極,所以我唔能夠認同強積金供款被中介人及和保薦人蠶食嘅指控。導致本港強積金總收費較高,主要係行政費,本港嘅行政費係0.75%,澳洲係0.42%,美國係0.1%,而墨西哥係0.39%,差距十分明顯。
行政費比較高,主要原因係本港強積金嘅行政開支,大多係用於支援、供款及支付權益等服務上,當中需要大量人手,每月要去處理幾百萬個戶口,開支十分龐大。所以,我哋要降低強積金收費,應該要針對問題所在,而行政自動化及簡化工序正好對症下藥。
至於回報率的問題,研究報告已經指出,扣除費用後,年率化回報率為3.4%,雖然唔算理想,但亦唔算太差。其實,強積金最大嘅問題係生不逢時,喺2000年正式推行後,經濟及投資市場長期處於低迷狀態,影響了回報率,過去我已多次分析過,現在唔再多講。實際上,市民理財嘅知識及所作嘅選擇亦直接影響到回報率,數字顯示,強積金約4000億嘅淨資產值中,竟然有600多億係銀行存款或現金,回報率係零或者接近零,已經拖低整體回報率。
市民選擇保守基金,雖然管理費低,但回報率只有0.1%,就係因為保守基金會將8成嘅資金放在銀行或持有現金。其實,市場上亦都有收費低、回報較佳嘅指數基金,但當然風險會較保守基金高,亦即等如盈富基金,回報係跟大市走,長遠收益未必會差過股票基金,而收費大多低過1%,雖然未必適合臨近退休或唔想冒任何風險嘅人,但對一般唔識投資嘅市民嚟講,係相當好嘅選擇,起碼收費可以大幅下降。早前,我已經促請政府加以推廣,而政府亦積極回應。
以下我會詳細解釋各項修正嘅理據。原議案提出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嘅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嘅對沖機制,基本上,我個人對有關建議並無特別異議,但就認為,每一項重要決定都要由所有持份者經過充分討論,有基本共識先至作出決定,特別係涉及勞資問題,而當年僱主同意推行強積金,對沖機制係其中一項條件,現在要求取消,亦都應該同僱主去傾。
另外,原議案提出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並為僱員設立’一生一戶口’,我十分同意有關建議,修正只係想講清楚一個戶口政策嘅好處,就係可以刪除大量保留帳戶,直接減低行政費用嘅開支。大家要知道,全港二百多萬僱員及自僱人士,但就有七百多萬個強積金戶口,其實正係浪費大量行政開支,所以應該盡快實行。
原議案亦提出設定強積金基金開支比率上限,我認為有關建議係本末倒置,因為設置上限本身無解決到制度繁複同浪費資源問題,同時上限難有客觀標準,訂得太高,根本沒有實際意義,訂得太低,會令基金難以經營,最終可能會令基金數目減少,對供款者更加不利。所以,我認為,最好嘅辦法係減少行政程序及推行自動化。
原議案另一項建議,係設立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營運嘅非牟利服務機構,為市民提供與通脹掛鈎嘅基金,並只收較低嘅行政費。有關建議係咪可行,其實大有疑問,如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無營運基金經驗,根本無能力做,如果夾硬要做,就只能招請金融專才,結果管理費唔可以下降,同時由於欠缺營運規模,行政費只會越來越貴。至於由政府或金管局去做,其實只係變相由納稅人去補貼,而佢哋亦根本唔想做。最重要嘅係,政府機構做,開支遠遠高於私營公司。
至於整合強積金基金,我亦都認同,有啲基金如果無乜人參加,行政費一定偏高,呢啲基金如果可以重新整合,可以減省行政費用,但我要強調,任何整合都一定要諮詢持份者嘅意見,否則難以達到更好嘅成本效益。同樣,我都支持提高對保薦人嘅監管,同時要建立保薦人同持份者嘅清晰關係,確保基金參加者嘅利益。
最後,我提出要教育市民,點樣管理好自己嘅戶口及有關長線退休投資嘅概念。事實上,強積金亦都係投資工具,市民如果有理財嘅知識,只要因應市場嘅大趨勢,調整投資基金嘅組合。長遠嚟講,回報率大多會跑贏強積金嘅平均回報。但係,市民首先要有理財知識,所以我在上一屆立法會曾經提出推動理財教育嘅議案,政府教授學生及市民理財知識,整個社會都會受惠。不過,強積金有部份指數基金,正適合唔識理財而能夠承受部份風險嘅市民,希望政府能夠大力推廣,並鼓勵受託人推出更多指數基金,以供市民選擇。
2013年1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
鄧家彪議員就
“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動議的議案
議案措辭
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已12年,其成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統計,現時全港的僱員供款帳戶逾300萬個,而保留帳戶約有400萬個;截至2012年9月,強積金計劃的核准成分基金淨資產值達4,124億港元;不過,強積金行政費用高昂,基金表現欠缺監管,供款被中介人和保薦人蠶食,加上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最大漏洞,直接影響僱員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 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對沖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
(二) 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以便僱員可自行選擇受託人,為僱員設立‘一生一戶口’,把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歸入該戶口,以避免他們因轉換工作而持有多個保留帳戶,以及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更好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
(三) 立法設定強積金基金開支比率上限,並規定受託人必須於發給僱員的年度報告中列明各項實收費用的金額、比率及基金開支比率;
(四) 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及設立便利市民追討損失的機制;
(五) 設立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營運的公共信託人,收取較低的行政費用,以及提供確保與通脹掛鈎的低風險資本保值基金讓僱員選擇,以達到增加競爭的目的,使其他受託人降低收費及改善表現;
(六) 整頓及裁汰劣質的強積金基金,以減輕基金總開支,以及建立強積金基金總收費與表現掛鈎的監察制度;
(七) 監管強積金計劃保薦人,提高對計劃保薦人的表現及利潤的監察,建立清晰的計劃保薦人、中介人和供款者三方的關係;
(八) 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包括即時監禁被裁定違法的僱主,以及將有關違法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
(九) 修例改革職業退休計劃 (即‘公積金’) 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公積金歸屬比例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僱主供款總額,以堵塞公積金漏洞;
(十) 成立跨政策局小組,在今屆政府任期內落實積金局在2012年11月26日提出的各項優化強積金計劃的建議,並定期向立法會匯報進度;及
(十一) 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
2013年1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
鄧家彪議員就
“全面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動議的議案
經陳健波議員修正的議案
鑒於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計劃自2000年12月實施至今已12年,其成效一直備受社會關注;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統計,現時全港的僱員供款帳戶逾300萬個,而保留帳戶約有400萬個;截至2012年9月,強積金計劃的核准成分基金淨資產值達4,124億港元;不過,強積金行政費用高昂,基金表現欠缺監管,供款被中介人和保薦人蠶食,加上然而,強積金作為長遠的退休保障制度,目前仍然有不足的地方,有需要根據實際營運情況而提出優化;同時,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成為強積金計劃的最大漏洞其中一個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直接影響僱員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 諮詢持份者的意見有關研究取消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對沖機制,並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以期為員工提供更完善的退休保障;
(二) 實行強積金全自由行,以便僱員可自行選擇受託人強積金計劃,並修改法例,為僱員設立‘一生一戶口’,規定僱員只可以有一個強積金戶口,把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歸入該戶口,以避免他們因轉換工作而持有多個保留帳戶,以及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更好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同時又達到減省強積金行政開支的目的,從而令收費有下調空間;
(三) 推動強積金行政運作自動化,以簡化工作程序及減省行政開支;如果自動化最終未能有效減省行政開支,政府應研究立法設定強積金基金開支比率上限,並規定受託人必須於發給僱員的年度報告中列明各項實收費用的金額、比率及基金開支比率的可行性;
(四) 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定期檢討中介人的銷售手法及設立便利市民追討損失的機制;
(五) 研究設立由政府、公共機構或志願機構營運的公共信託人,收取較低的非牟利服務機構,是否能有效降低行政費用,以及提供確保與通脹掛鈎的低風險資本保值基金讓僱員選擇,以能否達到增加競爭的目的,使其他受託人降低收費及改善表現;
(六) 整頓及裁汰劣質的強積金基金,以諮詢持份者整合強積金計劃及基金的意見,以達致更佳的成本效益及減輕基金總開支,以及建立強積金基金總收費與表現掛鈎的監察制度;
(七) 研究監管強積金計劃保薦人,提高對計劃保薦人的表現及利潤的監察,建立清晰的計劃保薦人、中介人和供款者三方與有關持份者的關係;
(八) 加強執法打擊拖欠供款,包括即時監禁被裁定違法的僱主,以及將有關違法公司列入政府投標服務項目的黑名單等,以示懲戒;
(九) 修例改革職業退休計劃 (即‘公積金’) 的制度,規定僱主實施公積金時,其給予僱員的公積金歸屬比例不會低於強積金計劃僱主供款總額,以堵塞公積金漏洞;
(十) 成立跨政策局小組,在今屆政府任期內落實積金局在2012年11月26日提出的各項優化強積金計劃的建議,並定期向立法會匯報進度;及
(十一) 研究推行強積金計劃以外的全民性綜合退休保障制度,以彌補強積金制度的不足;及
(十二) 加強投資者教育,令大眾對強積金及長線退休投資的概念有更深入的瞭解。
註: 陳健波議員的修正案以粗斜字體或刪除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