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et 1@4x

議會工作

立法會書面質詢:《認購首次公開發售股份的重複申請》(2015.12.02)

問題:
主席,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上市規則》”) 的規定,如發售上市證券予公眾人士認購或購買,則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 (統稱為“發行所涉各方”) 必須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能鑒別及拒絕受理重複或疑屬重複的申請。 另一方面,投資者可選擇以個人名義,或經中介人 (例如經紀行或銀行) 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戶口以電子方式認購首次公開發售的股份 (“新股”)。然而,現時沒有規定中介人在代其客戶認購新股時須提交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致發行所涉各方難以鑒別認購新股的重複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在過去5年共接獲多少宗關於認購新股的重複申請的投訴、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跟進的結果為何,包括被拒絕的重複申請數目;

(二) 是否知悉聯交所有否計劃修改《上市規則》,訂明中介人在代客戶認購新股時須提交客戶的完整個人資料,以便利鑒別重複申請;若聯交所有此計劃,詳情為何;若聯交所沒有此計劃,當局有何措施確保中介人在提交客戶個人資料方面做法一致,以及發行所涉各方容易鑒別重複申請;及

(三) 鑒於有金融業界人士指出,投資者作出重複申請以認購新股並不違法,因此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政府是否知悉聯交所會否考慮把該等投資者列入中央黑名單,禁止他們日後申請認購新股;若聯交所會作考慮,詳情為何;若聯交所不會作考慮,聯交所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重複申請以認購新股的行為,以確保證券市場公平地運作?

答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就質詢的3個部分,我們答覆如下:

(一) 過去5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錄得一宗疑 屬重複申請的個案。該個案涉及投資者使用在不同證券商 所開設的數個不同經紀帳戶申請一家發行人的證券。

在一般情況下,當收到關於重複申請的投訴或懷疑有重複申請時,聯交所會要求保薦人處理該事宜及提交其偵察重 複申請的措施,例如符合由證券登記公司總會刊發的《處理重複╱疑屬重複申請的最佳應用指引》的措施及確認其聘用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設有適當的系統及監控以提供疑屬重複申請的清單予保薦人審查。

有關發行人已識別或不予受理的重複申請或疑屬重複申請的數目,會刊於發行人配發結果的公告。

(二) 及 (三)

目前,使用白色及黃色實體申請表格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其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香港商 業登記號碼、地址及電話號碼)。然而,若申請人屬代名人 (如經紀或託管銀行) 代其客戶申請新股,申請人只須提供實益擁有人的帳戶號碼或識別編碼 (即無須提供實益擁有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香港商業登記號碼)。使用黃表 EIPO (即中介人代其客戶通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以電子方式遞交的黃色申請表格) 的申請人的情況亦然。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及聯交所將討論設置適當的措施,以進一步減低出現重複申請的可能性。證監會及聯交所將在過程中與業界商討,尋求他們的意見。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