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波議員: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於2018年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審裁處接獲入稟案件數目及其佔所 有法庭案件數目的百分比為何,並按申索金額(即 (i)50,000 元 或 以 下 、 (ii)50,001 至 74,999 元 , 以 及 (iii)75,000元)列出分項資料;
(二) 鑒於司法機構就2025-2026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問 題時表示,考慮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時會分析多 項因素,包括市民對審裁處服務的需求及經濟指標變化,而據悉近年民事糾紛所涉金額大幅上升,部分入稟審裁 處案件的申索金額已達到75,000元的上限,政府是否知 悉,司法機構何時會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以及會 否考慮調高有關的申索限額;及
(三) 鑒於根據司法機構資料,過去3年,審裁處案件由入稟至首次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為35日至41日,優於所訂的目 標時間(即60天),有意見認為,有關情況顯示即使調整審 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審裁處亦有足夠人手應付增加的 案件數目,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機構如何評估調整審裁處 的司法管轄權限對入稟案件平均輪候時間的影響?
政務司司長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 過去3年(2022-2024),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案件中,約 八成涉及五萬元或以下的申索金額。有關案件量按申索金額劃分如下:

註: 在過去三年(2022-2024),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 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各個審裁處) 共接獲超過160萬宗個案,而小額錢債審裁處接獲的個案約佔當中一成。然而,我們必須注意,由於各級法院的司法管豁權、案件種類和資源均有所不同,彼此的個案量不宜作 直接比較。
(二)至(三) 審裁處的聆訊以較不拘形式的方式進行,為訴訟人提供相對快捷和費用較低的途徑,解決申索額較低的民事訴訟。審裁處聆訊的其中一個特點是訴訟各方均不得聘用律師代表出庭。司法機構在考慮任何有關審裁處司法管轄權限的調整建議時,會全面及客觀地分析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審裁處的職能、對審裁處服務的需求和運作方面的影響、經濟指標變化,以及持份者意見等,務求區域法院及審裁處之間的案件分配合宜, 讓有需要的市民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
自2018年12月3日起,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 元。其後,司法機構一直密切監察審裁處的整體運作及案件量。根據司法機構2019至2024年的案件統計數字,雖然審裁處接獲的總案件量由 55 879宗增加了2.8%至57 454宗,但涉及索償金額超過50,000元的案 件卻由14 315宗(佔總數26%)大幅減少了32%至9 764宗(佔總數 17%)。
審裁處在2023及2024年的平均法庭輪候時間分別為35日及41日,在目 標輪候時間(即60日)的範圍內。值得留意的是,審裁處的輪候時間只是衡量其運作的其中一個指標,而這個指標並未反映審裁處在處理案件時所需的大量資源,特別是涉及由審裁官和調查主任就個案進行評估、 聯繫訴訟各方當事人,和促進各方透過法庭以外的另類排解程序(包括 調解)以代替法庭程序解決爭議。此類案件約佔審裁處已處理案件的 90%。
因應上述情況,司法機構認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目前處於適當水平,暫時無計劃作出調整。司法機構會持續檢視前述的各項相關因素, 以評估未來是否有需要調整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限,確保區域法院及審 裁處之間的案件分配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