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陳健波議員就鼓勵捐贈腎臟的措施提出的質詢:
大部分末期腎病患者需要長期洗腎,但洗腎不但無法根治腎病,更嚴重降低病人的生活質素,所以腎臟移植是他們唯一重獲新生的機會;但去年本港等候腎臟移植的人數遠高於捐贈宗數,兩者的比例為20比1,遠遠高於肺臟的6比1,眼角膜的2比1,肝臟的1比1,及心臟的0.6比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衛生署於2007年進行電話調查顯示約百分之70的受訪者表示願意死後捐贈器官,但截至去年年底,中央器官捐贈名冊只有約7萬名市民登記,佔全港整體人口的百分之1,遠低於電話調查結果,當局有否檢討兩者出現重大差別的原因;另外,器官捐贈及移植國際註冊表的數據顯示,2009年,每一百萬人中,西班牙約有34名遺體器官捐贈者,居世界之冠,歐盟平均亦有17名,而香港則只有約5名,當局有否分析本港遺體器官捐贈數目遠低於其他地區的成因,並採取符合中國人傳統文化的措施,提出從根源上改善問題的方法;
(二)鑑於去年本港活體腎臟移植的數字佔整體腎臟移植數字低於1成,遠比英國及美國的4成為低,當局有否就本港腎臟活體移植比例遠低於歐美國家的問題作出研究,並參考外國例子,教育市民捐贈器官不一定待生命完結後才可進行;及
(三) 鑑於很多國家近年興起「捐贈配對」(即協助一對捐贈者和病人與另一對捐贈者與病人配對),令活體捐贈器官的數字大幅上升,根據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的數據,在美國經「捐贈配對」進行活體移植腎臟的數字更由2001年的4宗大幅上升至去年的400多宗;但本港同期的活體移植腎臟數字卻由14宗下跌至7宗,當局會否考慮從立法及各方面著手,研究「捐贈配對」能否幫助本港千多名正在等候腎臟移植的病人?
答覆:
對患有末期器官衰竭的病人來說,器官移植往往是他們重獲新生的唯一希望。現時,本港每年大約有400宗器官捐贈個案,其中約9成來自遺體捐贈。在香港進行器官移植,不論遺體或活體移植,均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管,主要目的是確保移植的器官並不涉及任何商業交易。
器官捐贈和移植,以至最後能否救助病人,取決多個環節,其中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經有機制處理和協調各個臨床環節。然而,其中一個最重要、亦是我們無法控制的環節,就是大眾對器官捐贈的取態。因此,政府的政策是希望逐步在社會推動器官捐贈的文化。多年來,衛生署聯同醫管局和社會各界攜手透過不同形式推廣器官捐贈,包括呼籲各界領袖起帶頭作用支持器官捐贈,令更多人接受和願意捐贈器官。
現就各部分提問回覆如下:
(一) 香港的器官捐贈率整體呈現上升趨勢,由2005年的每一百萬人口大約4人增加至2010年大約7人,高於亞洲其他經濟發達地區,例如新加坡(4.6)和日本(0.8)等,但較一些歐美國家為低。器官捐贈率受很多因素影響,包括人口結構及死亡率、市民及其家屬的意願,以及臨床因素等。而各地的背景和情況均有不同,我們不宜將香港的捐贈率直接與其他地區一概而論。
現時,要表明死後捐出器官的意願,市民可透過由衛生署管理的中央器官捐贈名冊登記。目前,已有超過78,000名市民在中央名冊登記。此外,市民亦可簽署及攜帶器官捐贈證,亦可向醫護人員表達意願。即使死者生前未有簽署器官捐贈證 或在中央名冊登記,只要家屬同意仍可將死者的器官捐出,遺愛人間。根據醫管局2010年的資料,在評定為適合捐贈器官的病人當中,其家人同意捐出完整器官的比率約為50%,有關數字多年來維持穩定。我們希望透過推廣和教育,傳達器官捐贈重燃生命的信息,讓公眾特別是死者家屬更加接受和願意捐贈器官。
(二) 就腎臟捐贈而言,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公立醫院內活體捐贈的數字大致平穩,每年平均約為10宗;而遺體捐贈的數字則整體上升,由每年53宗增至每年74宗。從數字上來看,遺體捐贈的增加,減低了活體捐贈佔整體腎臟捐贈的比例。相比之下,在肝臟方面,活體捐贈佔的比例則較高,約為6成。
活體捐贈比遺體捐贈涉及較多考慮因素,例如捐、受雙方的醫療風險以及康復支援,而公立醫院相關的醫護人員,會詳細考慮各項臨床因素。一般而言,活體捐贈較常見於有血親或婚姻關係人士之間,但亦有並不涉及直屬關係人士的個案,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亦在確保無商業利益和交易的情況下才容許有關移植。
政府推廣器官捐贈作為一項救人善舉,現時並無特別區分遺體和活體捐贈。然而從實際情況和統計數字考慮,遺體捐贈仍會繼續是主要的器官捐贈來源。
(三) 在香港,鑑於適合活體腎臟捐贈和移植的個案數量不多,一般而言能夠作出配對捐贈的機會不大。過往亦曾有適合的肝臟配對捐贈和移植個案,有關捐贈和移植符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要求,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批准,而由公立醫院安排進行移植。現時法例已經是確保無商業交易的前提下容許有關移植,而至於是否有個案能夠進行配對捐贈和移植,則須由病人的主診醫生視乎臨床因素考慮和作出判斷,以及是否得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