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代理主席。我支持《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 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讓年滿18歲且有精神 能力的人士,可以就維持生命治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現時香港並 無法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地位,負責 照顧病人的醫護人員往往需要面對家人意願的爭議,所以有迫切需 要立法。
每個人的生命皆有盡頭,當病人面對死亡時,現有的醫療科技 仍可為病人提供維持生命的方法(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等)。 但對於年紀大或患有嚴重疾病的晚期病人,維持生命可能只是延長 死亡過程,但代價是可能增加他們的痛楚和身體上的傷害,既康復 無望,日後更不斷重複經歷搶救過程的痛苦。
《條例草案》就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法律框架,讓晚期病人就自 身治療有更多選擇之餘,亦可為醫護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消除 緊急救援人員遇到的法律障礙,亦避免家庭紛爭,謀求共識,尊重 病人意願,令病人得到最佳利益。
當局應加強市民對預設醫療指示的認識,最重要的是教育預設 醫療指示真正的意義,糾正錯誤思想,例如誤以為預設醫療指示等 同安樂死,確立預設醫療指示是希望不為病人提供無效治療,以符 合病人最佳利益為首要,為他們提供臨終關顧,讓他們安然離世。 由於這項指示並非直接有意地令一個人死去,所以不等於安樂死。 另一方面,盡快研究將中醫院以外的註冊中醫師列為法定見證人, 讓註冊中醫師和西醫享有同等地位,可以根據病人的實際需要,為 病人提供預設醫療指示的資訊。
多名委員建議增設電子及中央登記系統,當局表示已參考委員 的建議,希望盡快實施,並積極研究容許表格以電子方式訂立,方 便訂立者填寫。同時,研究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書面正本的儲存方法,讓訂立者或其家人可以在危急關頭向救援人員展示命令,保障 病人和救援人員。
多謝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