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波議員: 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的網站提及, “在正常情況下,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户所引 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問題, 也不是聯合辦公室可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提出起 訴的妨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22年至今,每年滲水辦接獲多少宗有關滲水的求助個 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是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 外牆或窗户所引致的滲漏,或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因 而滲水辦不能處理的個案;
(二) 鑒於有意見認為目前滲水辦進行的滲水調查是依從 第132章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或命令,其範圍限定於故意損 害排水渠、污水池、水井或對任何衞生設施構成妨擾,但 針對市民長期受天台防水層失修導致的滲水問題,現行 機制未能有效解決他們面對的困境,當局會否考慮修訂 第132章,逐步將重要的滲水問題(例如天台滲漏)納入“妨 擾”的定義內,以擴大滲水辦的執法範圍,令受影響市民 得到協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4H條有關“維 持物業的職責”的規定,“凡擁有建築物任何部分的人, 或對建築物任何部分具有獨有管有權的人,或對該部分 具有獨有的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雖則該建築物的公契並無對該人施加維持該部分修葺妥 善及狀況良好的責任,該人亦須維持該部分修葺妥善及 狀況良好”,當局會否考慮修改相關條文,指名所有業主 或業主立案法團負起維持“修葺妥善及狀況良好”的維修工程,同時擴大滲水辦的權力,對失責者施加警告及罰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發展局局長:
主席:
妥善管理和維修私人物業是業主應盡的責任。若私人 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有關業主一般應先透過相互溝通合作,委 聘專業人士/顧問公司進行滲水調查及查找滲水源頭,並進行 所需的維修,以履行業主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樓宇的責任。市 場上亦有顧問公司或專業人士提供調查及處理滲水問題的服 務。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的網頁上載了就滲水 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的顧問公司及專家名單,供市民參 考。如有關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樓宇結構安全風險或浪費 供水,政府可分別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 《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及《水務設施條例》(第 102 章) 執法。
如業主未能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可向由食環署 及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尋求協助。聯辦處會以 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法例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 識,配合有關業主或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 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
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食環署和民政事務總署後,就 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 如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 及市政條例》作出跟進,並視乎情況作刑事檢控。如 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引致的滲 漏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例如天花混凝土剝落、鋼筋 銹蝕等),或滲漏與樓宇的雨水渠管或髒水渠管等排 水渠管失修有關,聯辦處會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根據 《建築物條例》處理。若發現供水喉管失修而引致浪費供水的情況,聯辦處會轉介水務署根據《水務設施 條例》處理。
在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聯辦處接獲的樓宇 滲水投訴個案分別為 39 555 宗、45 033 宗和 47 299 宗,其中因滲漏情況對樓宇安全構成風險和涉及排水 渠管失修而轉介屋宇署的個案分別為 1 243 宗、1 436 宗和 2 200 宗;因涉及或懷疑供水喉管滲漏而須轉介 水務署的個案分別為 702 宗、861 宗和 1 236 宗。聯 辦處沒有備存當中因天雨引致滲水但未有對樓宇安 全構成風險的分項數字。
(二) 聯辦處若發現滲水源頭是屬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 例》列明的妨擾事故,則不論是否涉及故意損害排水 渠、浴室地台、衞生設施等,均會向滲水單位業主發 出妨擾事故通知。
就天台出現滲漏,聯辦處會根據上述機制將個案轉介 予屋宇署。屋宇署會按調查結果向相關業主發出勸喻 信,盡快進行滲水調查及跟進工程;若發現滲漏構成 樓宇結構安全風險,則可按情況根據《建築物條例》 發出樓宇修葺令、勘測令或渠務修葺令。就欠妥建築 物或排水渠而言,任何人如沒有遵從根據法例送達的 法定命令進行補救工程,即屬違法。
考慮到上述處理天台滲漏的機制亦發揮其作用,環境 及生態局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 例》作出修訂。
(三) 根據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的規定, 如業主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法團),法團在法律上會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和維修 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並須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 以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 的責任;如大廈沒有法團,大廈公用部分的管理責任 則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法團或業主可考慮委聘由物 業管理業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 626 章)發出牌照的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協助處理大廈管 理的相關工作。
《2025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修訂條 例》)已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 2025 年 8 月 17 日生 效。為加快處理樓宇滲水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修 訂條例》將容許公職人員進入處所的時段由目前上午 七時至下午七時,延長至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而不 遵從「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將屬違法並可處以最高第 二級罰款(即 5,000 元)。為加强阻嚇力,不遵從妨 擾事故通知和命令的罰則,將由第三級罰款調高至第 四級罰款(即 10,000 元調高至 25,000 元),以及由 第四級罰款調高至第五級罰款(即 25,000 元調高至 50,000 元)。